98.依據臺北縣的規定,延長修業年限應該由哪個單位進行審查?
(A)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
(B)特殊教育諮詢委員會
(C)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
(D)臺北縣政府教育局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89), B(12), C(1284), D(56), E(0) #51188

詳解 (共 6 筆)

#171900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

 

 

發布日期

民國 100 02 08

第 1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本辦法所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其範圍如下:

一、國立高級中學、職業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

二、教育部主管之私立高級中學及職業學校。

三、國立大學附設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

第 3

 

學校為辦理特殊教育學生學習輔導等事宜,應成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其任務如下:

一、審議及推動學校年度特殊教育工作計畫。

二、召開安置及輔導會議,協助特殊教育學生適應教育環境重新安置服務。

三、研訂疑似特殊教育需求學生之提報及轉介作業流程。

四、審議分散式資源班計畫、個別化教育計畫、個別輔導計畫、特殊教育方案、修業年限調整及升學、就業輔導等相關事項。

五、審議特殊教育學生申請獎勵、獎補助學金、交通費補助、學習輔具、專業服務及相關支持服務等事宜。

六、審議特殊個案之課程、評量調整,並協調各單位提供必要之行政支援。

七、整合特殊教育資源及社區特殊教育支援體系。

八、推動無障礙環境及特殊教育宣導工作。

九、審議教師及家長特殊教育專業知能研習計畫。

十、推動特殊教育自我評鑑、定期追蹤及建立獎懲機制。

十一、其他特殊教育相關業務。

第 4

 

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校長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校長就處室(科)主任代表、普通班教師代表、特殊教育教師代表、身心障礙資賦優異學生家長代表、教師會代表家長會代表等遴聘之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

前項委員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委員於任期中因故出缺無法執行職務或有不適當之行為者,由校長依前二項規定遴聘適當人員補足其任期。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校長指派具特殊教育專長之主管兼任。

第 5

 

本會每學期應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均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其指派委員或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本會之決議,以過半數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本會必要時,得邀請專家學者出席指導。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第 6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5
0
#809300
名  稱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1 年 06 月 11 日
法規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第 1 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所稱降低或提高入學年齡,指提早或暫緩入國民小學 就讀之年齡。 第十二條第二項所稱縮短或延長修業年限,指縮短專長學科(學習領域) 學習年限或各教育階段修業年限,或延長各教育階段修業年限。
第 3 條 年滿五歲之資賦優異兒童,得申請提早入國民小學就讀;其申請、鑑定及 入學程序如下: 一、法定代理人填具報名表,並檢具戶口名簿、學前兒童提早入學能力檢 核表及其他相關文件資料,代為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指定之辦理單位申請。 二、接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施測單位進行相關評量及評估 。 三、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依施測單位彙整 之評量及評估資料綜合研判,經鑑定通過者,由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核發提早入學資格證明書。 四、持提早入學資格證明書及戶口名簿,依相關規定至戶籍所屬學區之學 校辦理報到入學。 前項資賦優異兒童之鑑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智能評量之結果,在平均數正二個標準差以上或百分等級九十七以上 。 二、社會適應行為之評量結果與適齡兒童相當。
第 4 條 身心障礙適齡兒童得依強迫入學條例規定,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向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暫緩入學。
第 5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資賦優異學生得依其身心發展狀況、學習需要及其意願 ,向學校申請縮短修業年限;學生未成年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 前項縮短修業年限之方式如下: 一、學科成就測驗通過後免修該學科(學習領域)課程。 二、部分學科(學習領域)加速。 三、全部學科(學習領域)同時加速。 四、部分學科(學習領域)跳級。 五、全部學科(學習領域)跳級。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方式,經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實施, 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方式,經報鑑輔會審議通過及主 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第 6 條 依前條規定提前修畢各學科(學習領域)課程者,得向學校申請,經學校 就其社會適應行為之評量結果,認定與該級學校畢業年級學生相當後,報 主管機關認定其畢業資格;學校並應予以追蹤、輔導。
第 7 條 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得依其身心發展狀況、學習需要及其意願,向學 校申請延長修業年限;學生未成年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 前項申請,國民中小學應報鑑輔會鑑定及主管機關核定後,通知申請人。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應經學校審核後,通知申請人。
第 8 條 前條申請延長修業年限,其最高延長期間規定如下: 一、國民中小學:二年。 二、高級中等學校:三年。 三、專科學校五年制:四年。 四、專科學校二年制:二年。 五、大學:四年。
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4
0
#850800
第 7 條 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得依其身心發展狀況、學習需要及其意願,向學 校申請延長修業年限;學生未成年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 前項申請,國民中小學應報鑑輔會鑑定及主管機關核定後,通知申請人。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應經學校審核後,通知申請人。
 
1
0
#171937
臺北縣政府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延長修業年限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94年10月4日
北府教特字第0940302474號函

一、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特殊教育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延長修業年限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就讀臺北縣公私立國民中小學之身心障礙學生。
前項所稱身心障礙學生係指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二)經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鑑定為身心障礙學生。

三、身心障礙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家長、學校行政人員、任課教師及相關專業人員共同召開個案輔導會議,確認延長修業年限有助日後生活與學習適應,得申請該教育階段延長修業年限:--->是因為這個原因所以是特推會嗎????
(一)於一學期期間內,因重大疾病住院治療或復健連續三個月以上者。
(二)因家長疏忽或其他因素失學一學期以上,經政府機關或政府立案機構之社工師或相關人員評估有延長修業年限之必要者。
(三)經評估身心障礙學生發展狀況後,延長修業年限有助於學生在未來升級教育中更能適應普通班之教育學習者。

四、前點申請應經鑑輔會審核同意,本府得核定延長修業年限。--->鑑輔會是同意
延長修業年限之核定原則如下:
(一)延長之年級以目前就讀年級為原則,每次核定最長為一年。
(二)延長最高以二年為原則,並含暫緩入學年數。

五、身心障礙學生申請延長修業年限,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本縣鑑定申請表暨家長同意書。
(二)戶口名簿影本。
(三)個案輔導會議紀錄。
(四)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或鑑輔會核定特教資格證明書。
(五)學生輔導紀錄AB卡影本、學籍資料卡影本。
(六)個別化教育計畫。
(七)其他相關文件。
前項各款文件資料應依當學年度鑑定安置作業實施計畫辦理。

六、第三點申請之期間、程序及相關事項,依當學年度鑑定安置作業實施計畫及相關法規辦理。

七、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
1
0
#171896

第十二條(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   為因應特殊教育學生之教育需求,其教育階段、年級安排、教育場所及實施方式,應保持彈性。   特殊教育學生得視實際狀況,調整其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其降低或提高入學年齡、縮短或延長修業年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是只有台北縣市特推會來決定還是所有的縣市都是呢?????

0
0
#171899
第四十五條(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之成立)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為處理校內特殊教育學生之學習輔導等事宜,應成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並應有身心障礙學生家長代表;其組成與運作方式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