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依現行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受懲戒處分之公務員,對原議決所憑之刑事裁決,已經確..-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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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remeplz1688 大三上 (2015/11/29)
舊懲戒法: 第 33 條懲戒案件之議決,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原移送機關或受懲戒處分人,得移請或聲請再審議: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二、原議決所憑之證言、鑑定、通譯或證物經確定判決,證明其為虛偽或 偽造、變造者。三、原議決所憑之刑事裁判,已經確定裁判變更者。四、原議決後,其相關之刑事確定裁判所認定之事實,與原議決相異者。五、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應變更原議決者。六、就足以影響原議決之重要證據,漏未斟酌者。前項移請或聲請,於原處分執行完畢後,亦得為之。新懲戒法:第64條(提起再審之事由) 懲戒案件之判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原移送機關或受判決人,得提起再審之訴: 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 二、判決合議庭之組織不合法。 三、依.....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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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F hibella 大三上 (2024/06/02)
公務員懲戒法 第 85 條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