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 股份有限公司被法院裁定解散後,應於規定期限內辦理解散登記,其若未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主管機關得依職權直接廢止其登記,而無須催告公司負責人聲明異議
(B)主管機關得定三十日期間,催告公司負責人是否聲明異議;無異議即廢止其登記
(C)主管機關應定三十日期間,催告公司負責人是否聲明異議;無異議即廢止其登記
(D)主管機關視法院裁定解散內容,而決定是否在廢止公司登記前催告其負責人聲明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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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6), B(143), C(189), D(37), E(0) #370780

詳解 (共 3 筆)

#2971230

公司法第397條 :

公司之解散,不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據利害關係人申請,廢止其登記。

主管機關對於前項之廢止,除命令解散裁定解散定三十日之期間,催告公司負責人聲明異議;逾期不為聲明或聲明理由不充分者,即廢止其登記。

(A)   正確

(B)   少了前面的但書,只有命令解散裁定解散以外理由的解散才需催告,且是定三十日之期間,催告公司負責人聲明異議

(C)   少了前面的但書,只有命令解散裁定解散以外理由的解散才需催告

(D)   若經法院裁定解散,則不需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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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397條修正日期民國104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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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令解散裁定解散 ===>不需催告,直接依職權或據利害關係人申請,廢止其登記

其他需催告,在定30日內,催告負責人聲明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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