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公務員甲涉嫌違背職務收受廠商乙交付的賄賂,經調查局調查員丙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同時拘提甲、乙到案。於開始偵訊前,甲選任的辯護人丁趕到調查站,要求先與甲進行接見洽談案情。調查員丙認為有立即實施詢問,防止甲與乙串證之必要,故以有急迫情形且具正當理由,暫緩甲與辯護人丁之接見,並指定甲與丁在詢問結束後,接見一次,三十分鐘。詢問結束後,辯護人丁與甲接見洽談,並要求檢閱調查員詢問乙之偵訊筆錄,調查員認有湮滅證據之虞予以拒絕。依實務見解,下述敘述,何者正確?
(A)調查員為暫緩接見及拒絕辯護人檢閱筆錄均合法
(B)調查員為暫緩接見合法;拒絕辯護人檢閱筆錄違法
(C)調查員為暫緩接見違法;拒絕辯護人檢閱筆錄合法
(D)調查員為暫緩接見及拒絕辯護人檢閱筆錄均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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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6), B(434), C(1277), D(356), E(0) #370786

詳解 (共 10 筆)

#683605

1.調查員為暫緩接見違法

34條(辯護人之接見、通信權及限制之條件)

非有事證足認其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者,不得限制之。 

足認→要有確實的事證,非為了防止甲與乙串證之必要,所以用有急迫情形且具正當理由,暫緩甲與辯護人丁之接見

 

2.拒絕辯護人檢閱筆錄合法,因為偵查不公開

 

偵查不公開原因

1.     保障被告名譽

2.     保障相關人士權益(告發者)

3.     偵查犯罪資訊優先權之保障(資訊優勢往往是破案的關鍵,為保全證據證人宜不公開)

4.     無罪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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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8390
只能由檢察官暫緩,調查員沒權限暫緩接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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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85398

調查員不得暫緩第一次接見權 檢察官才可暫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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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305

第34條(辯護人之接見、通信權及限制之條件)

  辯護人得接見羈押之被告,並互通書信。非有事證足認其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者,不得限制之。 
  辯護人與偵查中受拘提或逮捕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接見或互通書信,不得限制之。但接見時間不得逾一小時,且以一次為限。接見經過之時間,同為第九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所定不予計入二十四小時計算之事由。 
  前項接見,檢察官遇有急迫情形且具正當理由時,得暫緩之,並指定即時得為接見之時間及場所。該指定不得妨害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正當防禦及辯護人依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項前段規定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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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6313
第 33 條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 無辯護人之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之影本。但筆錄之 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 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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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43528
以下是個人愚見,若有誤請指正辯護人目前只...
(共 8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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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3330
(A)調查員為暫緩接見及拒絕辯護人檢閱筆錄均合法(X)
(B)調查員為暫緩接見合法;拒絕辯護人檢閱筆錄違法(X)
(C)調查員為暫緩接見違法;拒絕辯護人檢閱筆錄合法(O;僅檢察官有權暫緩接見。辯護人僅在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或審判中得檢閱卷宗,依偵查不公開原則,一般偵查程序不得檢閱筆錄)
(D)調查員為暫緩接見及拒絕辯護人檢閱筆錄均違法(X)

刑事訴訟法 第 34 條 (辯護人之接見、通信權)
辯護人得接見羈押之被告,並互通書信。非有事證足認其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者,不得限制之。
辯護人與偵查中受拘提或逮捕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接見或互通書信,不得限制之。但接見時間不得逾一小時,且以一次為限。接見經過之時間,同為第九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所定不予計入二十四小時計算之事由。
前項接見檢察官遇有急迫情形且具正當理由時,得暫緩之,並指定即時得為接見之時間及場所。該指定不得妨害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正當防禦及辯護人依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項前段規定之權利。

刑事訴訟法 第 33 條 (辯護人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
辯護人於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
辯護人持有或獲知之前項證據資料,不得公開、揭露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無辯護人之被告於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法院應以適當之方式使其獲知卷證之內容。

刑事訴訟法 第 33 條 (辯護人之閱卷、抄錄、重製或攝影)
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
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但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
被告於審判中經法院許可者,得在確保卷宗及證物安全之前提下檢閱之。
但有前項但書情形,或非屬其有效行使防禦權之必要者,法院得限制之。
對於前二項之但書所為限制,得提起抗告。

持有第一項及第二項卷宗及證物內容之人,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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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3235

(C) 第34條第3項
「前項接見,檢察官遇有急迫情形且具正當理由時,得暫緩之」
僅檢察官得暫緩之。
第245條第1項
「偵查,不公開之。」
第33條僅審判中得閱卷。
第737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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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8414
請問有人知道拒絕辯護人檢閱筆錄的規定在哪呢?
翻半天沒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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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2629
調查員丙認為有立即實施詢問,防止甲與乙串證之必要,故以有急迫情形且具正當理由,暫緩甲與辯護人丁之接見<<<<<<不能算法條中有急迫情事且正當理由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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