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甲因涉犯殺人罪嫌重大,司法警察至其辦公室,在其坐椅上對其執行逕行拘提,並進行附帶搜索。下列搜索行為,何者違法?
(A)司法警察搜索甲掛在椅背上的衣服口袋
(B)司法警察搜索甲放在辦公桌下的公事包
(C)司法警察搜索甲上鎖的辦公桌抽屜
(D)司法警察搜索甲辦公桌旁的垃圾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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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7), B(85), C(3501), D(187), E(0) #370790

詳解 (共 10 筆)

#544893
附帶搜索: 刑事訴訟法第130條
1. 被告、犯罪嫌疑人身體
2. 其隨身攜帶之物件
3. 所使用之交通工具
4. 立即可觸及之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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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6258

96台上1630俾免受搜索人攜帶危險物品危及安全與湮滅隨身證據,而此扣押,須以合法進行之搜索為前提。本此旨趣,無令狀搜索若屬合法,固亦應有該規定之適用。然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逮捕犯罪嫌疑人時,依刑事訴訟法130規定所進行無令狀之附帶搜索,其客體僅以犯罪嫌疑人之身體、隨身攜帶物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及其立即可觸及之處所為限,而所謂立即可觸及之處所,則應依犯罪嫌疑人體格、身體自由是否受限制、行動機靈程度與扣押物所在距離遠近、閉鎖情形等具體狀況而為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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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8188
同樓上疑問,故上網找了一下,應該就是以下...
(共 26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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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4808
第 130 條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 行拘提、羈押時,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其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其立即可觸及之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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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5064

那如果

1.搜索身體時發現上鎖抽屜的鑰匙,可以打開抽屜搜索嗎???

2.那犯罪人只要隨時將犯罪用品鎖在抽屜裡,事後再想辦法或叫人偷偷幫他處理掉,那警察不就找不到證據了嗎???

以上,請能人解答,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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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8604
沒上鎖應該就是立即可觸及之處所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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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8507

w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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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9889
附帶搜索是基於證據保全跟執法人員人身安全例外許可的規定。被拘提的時候,抽屜都上鎖了,不可能有辦法立刻開鎖從辦公室拿具有殺傷力的器具或者湮滅裡面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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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7357
有同樓上的疑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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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1250
想知道樓樓上疑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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