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甲因涉嫌於我國犯殺人罪被提起公訴,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甲所提出的日本國入境資料屬實,即案發當日,甲人在日本。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依自由心證主義,法院應諭知無罪判決
(B)依自由心證主義,法院應認定甲未出現在命案現場
(C)依自由心證主義,法院應認定該資料具有證據能力
(D)依自由心證主義,法院應命檢察官就甲不在日本負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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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7), B(936), C(395), D(375), E(0) #370796

詳解 (共 8 筆)

#572443
我猜應該是這樣解釋:
被告甲提出一個「案發當日他人在日本」的事實,同時提出了日本入境資料證明。
所以當法官要判斷此事實的真偽時,要適用自由心證主義,既然被告提出入境資料,就應判斷此事實為真(也就是B選項,"法院應認定甲未出現在命案現場")

有人有更確定的解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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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2435
一、事實真偽的判斷時,才有自由心證主義的適用,如是依據確定的事實,適用法律,則無自由心證的適用。

二、法律如有明文,則採行法定證據主義,不適用自由心證,例如刑事訴訟法第47條規定:審判期日之訴訟程序,專以審判筆錄為證。此時法院即以審判筆錄作為裁判的依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55條第一項但書: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經驗法則是指大多數人的看法,論理法則是指邏輯性思考,在自由心證的適用下,仍須斟酌全非以「臆測及推理」作為唯一論據。

四、自由心證的「自由」並非漫無邊際,而是有範圍的適用,法官須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憑其學識經驗及智慧為客觀的自由判斷,非全憑己意、隨心所欲、顛倒是非的由法院做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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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2334
回3樓:法官只能認定證據證明力,而題目中的證據能力是由法律規定的,所以(C)選項刪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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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96714
如果認知有誤,還請大大幫忙指正,謝謝 ...
(共 17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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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3637
所謂自由心證原則,是指法官為嚴格證明(非...
(共 3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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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3595
(A)依自由心證主義,法院應諭知無罪判決(X;「判決」與自由心證主義無關)
(B)依自由心證主義,法院應認定甲未出現在命案現場(O;此證據證明力,得確信甲未在命案現場)
(C)依自由心證主義,法院應認定該資料具有證據能力(X;「證據能力」與自由心證主義無關)
(D)依自由心證主義,法院應命檢察官就甲不在日本負舉證責任(X;「舉證責任」與自由心證主義無關)

刑事訴訟法 第 155 條 (自由心證主義)
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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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2402
證據,證據能力,證據證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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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7395
B跟C不是一樣的意思嗎,如果不認定資料有證據能力,又怎麼能認定甲未出現在案發現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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