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甲故意毀損乙之財物,乙乃委託丙與甲協商賠償事宜。因賠償談不攏,乙欲對甲提出告訴,乃委任丙為其告訴代理人,由丙向檢察官提出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告訴代理人一經委任,即具有與委任人相同的提出與撤回告訴的權限
(B)告訴代理人得於審判中檢閱卷宗,但以具有律師身分者為限
(C)告訴代理人的委任得以書面或口頭意思表示為委任
(D)告訴代理人一經委任,即具有獨立告訴人的資格,得以自己意思為訴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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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6), B(1171), C(238), D(103), E(0) #370803

詳解 (共 3 筆)

#694215

第 271-1

告訴人得於審判中委任代理人到場陳述意見。但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本人到場。前項委任應提出委任書狀於法院,並準用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之規定。但代理人為非律師者於審判中,對於卷宗及證物不得檢閱、抄錄或攝影。

 

第 236-1

告訴,得委任代理人行之。但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認為必要時,得命本人到場。前項委任提出委任書狀於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並準用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二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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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8031

(A)告訴代理人一經委任,即具有與委任人相同的提出與撤回告訴的權限(X;應就以委任之實質內容加以調查審認)
(B)告訴代理人得於審判中檢閱卷宗,但以具有律師身分者為限(O)
(C)告訴代理人的委任得以書面或口頭意思表示為委任(X;僅得以書面為之)
(D)告訴代理人一經委任,即具有獨立告訴人的資格,得以自己意思為訴訟行為(X;非獨立告訴人。獨立告訴權人:法代及配偶)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 88 年度台非字第 115 號 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裁判日期:民國 88 年 05 月 06 日
裁判要旨: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人委任代理人,其代理權之範圍, 係依雙方委任之內容而定,刑事訴訟法對委任之方式及代理權之範圍並未設規定,亦無準用民事訴訟法之明文。則代理人有無撤回告訴之權限,自 應就委任之實質內容加以調查審認,不能援引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第一項規定,僅從委任狀上有無記載該條但書所列行為之權限,為形式上之判斷 。

刑事訴訟法 第 271-1 條 (委任告訴代理人之程式及準用規定)
告訴人得於審判中委任代理人到場陳述意見。但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本人到場。
前項委任應提出委任書狀於法院,並準用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但代理人為非律師者於審判中,對於卷宗及證物不得檢閱、抄錄或攝影。

刑事訴訟法 第 233 條 (獨立及代理告訴人)
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得獨立告訴。
被害人已死亡者,得由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告訴。但告訴乃論之罪,不得與被害人明示之意思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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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1120
(A)告訴代理人一經委任即具有與委任人相同的提出與撤回告訴的權限 
有獨立告訴/專屬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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