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 甲一棒打傷乙丙二人,案經乙提起自訴,於地方法院審理中,乙與甲達成和解,欲撤回對甲的自訴,但因丙與甲之和解未成。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打傷乙丙,為想像競合犯,乃單一性案件,若丙仍欲訴追,則乙不得撤回對甲之自訴
(B)乙得撤回對甲的自訴,惟乙撤回後不得再行告訴,丙可另向檢察官提出告訴
(C)同一案件,經提起自訴者,不得再行告訴,故乙撤回自訴後,丙仍不得另行告訴
(D)自訴一旦提起即不得撤回,故乙對甲之撤回自訴,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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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2), B(2632), C(304), D(48), E(0) #370807
統計: A(192), B(2632), C(304), D(48), E(0) #370807
詳解 (共 6 筆)
#924545
訴324:同一案件經提起自訴者,不得再行告訴或為第二百四十三條之請求。
訴325第3項:撤回自訴之人,不得再行自訴或告訴或請求。(答案B無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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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9693
不得自訴和告訴的是撤回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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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7765
請問答案為什麼是B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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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3671
C為什麼錯了?不是提起自訴不得再行告訴嗎?天阿誰能來解答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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