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 臺北地方法院判決被告甲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2年,甲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上訴逾期而駁回上訴,被告不服再提起上訴,最高法院仍以上訴不合法而判決駁回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被告甲如要聲請再審,應向最高法院提出聲請
(B)被告甲如要聲請再審,應於刑罰執行完畢前為之
(C)被告甲得就足生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而聲請再審
(D)被告甲如要聲請再審,應以臺灣高等法院的判決作為聲請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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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6), B(59), C(2991), D(256), E(0) #370809
統計: A(186), B(59), C(2991), D(256), E(0) #370809
詳解 (共 10 筆)
#1309543
臺北地方法院判決被告甲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2年,甲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上訴逾期而駁回上訴,被告不服再提起上訴,最高法院仍以上訴不合法而判決駁回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被告甲如要聲請再審,應向最高法院提出聲請→地方法院(原審法院)
(B)被告甲如要聲請再審,應於刑罰執行完畢前為之 →送達判決後20日內
(C)被告甲得就足生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而聲請再審
(D)被告甲如要聲請再審,應以臺灣高等原審法院法院的判決作為聲請對象→地方法院
(A)被告甲如要聲請再審,應向
(B)被告甲如要聲請再審,應於
(C)被告甲得就足生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而聲請再審
(D)被告甲如要聲請再審,應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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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4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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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734
(B)被告甲如要聲請再審,應於刑罰執行完畢前為之 改為:應於送達判
決後二十日內為之。
第 424 條
依第四百二十一條規定,因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而聲請再審者,應於送達判
決後二十日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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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993
本題中,被告要為自己利益上訴(420),且為不得上訴第三審案件(376,竊盜罪).再審提起期間原本沒有限制(423),例外在已判決確定之不得上訴第三審案件,若以漏未斟酌重要證據為理由聲請再審者,才多了20日內之限制.(421 424)
A 原則上向判決原審法院,426.
B 例外,有判決送達20日內之限制.
C 正確,421 424. 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確定後,爲被告利益之再審除了可以用420,也可以用漏未斟酌重要舊證據來提.
D 再審乃針對事實認定錯誤之救濟,故聲請對象應為原審,而非為程序判決之上級審.應以地方法院之判決為對象.
A 原則上向判決原審法院,426.
B 例外,有判決送達20日內之限制.
C 正確,421 424. 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確定後,爲被告利益之再審除了可以用420,也可以用漏未斟酌重要舊證據來提.
D 再審乃針對事實認定錯誤之救濟,故聲請對象應為原審,而非為程序判決之上級審.應以地方法院之判決為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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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6805
B的最佳解答是錯的。
依423條,聲請再審:刑罰執行完畢後,
亦得為之。
還有再審,
原則:無聲請期間限制,
例外:20天(424)、過刑法追訴期間的1/2內(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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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1675
甲係不服第一審判決 如要聲請再審 應向判決之原審法院
高等法院係為因甲程序上不符合故為駁回
所以D應改為向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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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4764
呃。。我在翻一下法典 刑事是20天沒錯 我記錯了
30天是民訴的 ^^"
行政訴訟的話我就不熟了。。我沒讀到那科 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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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4554
樓上 您說的再審30日是行政訴訟法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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