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甲地檢署某位住甲地之法警在甲地犯貪污罪嫌事證明確,且經該法警自白在案,甲地檢署檢察官以迴避為由,呈請高檢署檢察長令轉案件給乙地檢署檢察官偵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地檢署檢察官偵查終結,應向甲地方法院提起公訴
(B)乙地檢署檢察官偵查終結,不得為不起訴處分
(C)乙地檢署檢察官向甲地方法院起訴,仍應由乙地檢署檢察官到甲地方法院實行公訴
(D)乙地檢署檢察官向甲地方法院起訴,甲地方法院判決後,仍應由乙地檢署檢察官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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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01), B(153), C(391), D(279), E(0) #370800
統計: A(1101), B(153), C(391), D(279), E(0) #370800
詳解 (共 10 筆)
#1273611
76年台上字第4079號判例:
檢察官得於所配置之管轄區域以外執行職務,但配置各級法院之檢察官其執行職務或行使職權,仍屬獨立並應依法院之管轄定其分際。故下級法院察官對於上級法院之判決,或上級法院檢察官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均不得提起上訴。同級法院之檢察官,對於非其所配置之法院之判決亦無聲明不服提起上訴之權。甲法院檢察官移轉乙法院檢察官偵查後逕向甲法院起訴之案件,甲法院審理時,例由配置同院之檢察官蒞庭執行職務,則第一審判決後,自應向同院蒞庭檢察官送達,如有不服,亦應由同院檢察官提起上訴。
故我的理解為:因本案僅甲法院有管轄權,故乙地檢察官應向甲地院提起公訴(A)
又上述判例所指:『甲法院檢察官移轉乙法院檢察官偵查後逕向甲法院起訴之案件,甲法院審理時,例由配置同院之檢察官到庭執行職務』,故(C)乙地檢署檢察官向甲地方法院起訴,應由甲地檢署檢察官到甲地方法院實行公訴。
判例又指:『則第一審判決後,自應向同院到庭檢察官送達,如有不服,亦應由同院檢察官提起上訴』,故 (D)乙地檢署檢察官向甲地方法院起訴,甲地方法院判決後,仍應由甲地檢署檢察官提起上訴。
本題應考此判例之見解。(雖然個人認為乙院檢察官起訴,甲院檢察官到庭執行職務很怪,畢竟起訴的人為乙院檢察官,起訴案件內容應乙較為熟稔,應乙檢察官到庭執行職務較符合訴訟經濟?不過基於檢察一體原則,乙檢察官起訴,甲檢察官實行公訴無牴觸原則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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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6231
回1F+3F~關於選項(B)
本題有提到"犯貪污罪嫌事證明確,且經該法警自白在案"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檢察官一定要起訴~所以(B)是錯的選項
回3F+4F~關於選項(C)和(D)
本題甲地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6規定已經自行迴避,
並且依法院組織法第64條高檢署檢察長亦將本案移轉至乙地檢察署,
由上述可知,本屬甲地檢察署之案件乙地檢署係可以「跨區偵辦」,
刑事訴訟法在立法體例上第2章係「法院之管轄」,
並非規定「檢察署之管轄」,儘管刑事訴訟法第16條準用
第13條及第14條之規定賦予檢察官可以「跨區偵辦」的權力,
但並未賦予檢察官可以「跨區起訴」的權利,
故仍要回到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規定:
「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由此可知,乙地檢察署檢察官只能向乙地檢察署起訴
綜上所述~
選項(C)乙地檢署檢察官向甲地方法院起訴→這是錯誤的敘述
選項(D)乙地檢署檢察官向甲地方法院起訴(這個部分就已經是錯誤的敘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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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6399
可以跨區偵查~不能跨區起訴~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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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7782
TO 5F~
你說C跟D是錯在~"乙地檢署檢察官向甲地方法院起訴"~
可是解答~"乙地檢署檢察官偵查終結,應向甲地方法院提起公訴 "~是對的ㄟ~
你說C跟D是錯在~"乙地檢署檢察官向甲地方法院起訴"~
可是解答~"乙地檢署檢察官偵查終結,應向甲地方法院提起公訴 "~是對的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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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9383
考選部的答案是給A、B都可以~
但還是不能理解為啥CD是錯的!
但還是不能理解為啥CD是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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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6465
感謝5F~但就像6F說的~還是不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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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0636
請問有高手會這一題嗎? B C D都不懂為什麼是錯的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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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3136
選項(C)乙地檢署檢察官向甲地方法院「起訴」→是因為要改成「提起公訴」嗎?
選項(D)乙地檢署檢察官向甲地方法院「起訴」→也是要改成「提起公訴」嗎?
是不是要改成提起公訴才是對的敘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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