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50 甲地檢署某位住甲地之法警在甲地犯貪污罪嫌事證明確,且經該法警自白在案,甲地檢署檢察官以
迴避為由,呈請高檢署檢察長令轉案件給乙地檢署檢察官偵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地檢署檢察官偵查終結,應向甲地方法院提起公訴
(B)乙地檢署檢察官偵查終結,不得為不起訴處分
(C)乙地檢署檢察官向甲地方法院起訴,仍應由乙地檢署檢察官到甲地方法院實行公訴
(D)乙地檢署檢察官向甲地方法院起訴,甲地方法院判決後,仍應由乙地檢署檢察官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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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9), B(47), C(47), D(34), E(4) #687940
統計: A(79), B(47), C(47), D(34), E(4) #687940
詳解 (共 3 筆)
#4429587
第13條及第14條之規定賦予檢察官可以「跨區偵辦」的權力,
但並未賦予檢察官可以「跨區起訴」的權利,
故仍要回到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規定:
「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由此可知,乙地檢察署檢察官只能向乙地地方法院起訴,故本案應由甲地檢察官向甲地方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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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9586
76年台上字第4079號判例:
檢察官得於所配置之管轄區域以外執行職務,但配置各級法院之檢察官其執行職務或行使職權,仍屬獨立並應依法院之管轄定其分際。故下級法院察官對於上級法院之判決,或上級法院檢察官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均不得提起上訴。同級法院之檢察官,對於非其所配置之法院之判決亦無聲明不服提起上訴之權。甲法院檢察官移轉乙法院檢察官偵查後逕向甲法院起訴之案件,甲法院審理時,例由配置同院之檢察官蒞庭執行職務,則第一審判決後,自應向同院蒞庭檢察官送達,如有不服,亦應由同院檢察官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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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95416
因刑訴16條僅於偵查階段準用13、14條規定,故於起訴階段仍須依第五條規定,向被告之住所地地方法院起訴。
由此可知,乙地檢察署檢察官只能向乙地檢察署起訴
→這句是不是要修改成乙地檢察署檢察官只能向乙地地方法院起訴,故本案應由乙地檢察官向甲地方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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