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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1年 - 101-1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重複)#18446 |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1年 - 101-1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重複)#18446

年份:101年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56 甲因故傷害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如乙為律師,得逕向法院自訴甲犯傷害罪嫌,毋庸另行委任律師為之
(B)乙自訴甲傷害罪嫌,地方法院判決被告甲無罪,乙不服而提起上訴,因乙在第一審已委任律師為 代理人,故在第二審毋庸再委任律師為之
(C)乙委任丙律師為代理人而自訴甲犯傷害罪嫌,地方法院審理中,丙為息事寧人,有權與甲和解後 撤回自訴
(D)乙委任丙律師為代理人而自訴甲犯傷害罪嫌,地方法院判決被告無罪,丙律師得為自訴人之利益 而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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