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 依照律師法的規定,司法人員自離職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在其離職前三年內曾任職務之法院或檢察
署執行律師職務。下列人士皆任職於法院:甲是法官,乙是書記官,丙是公證人,丁是法官助理,
戊是法警,己是觀護人。請問上述規定的「司法人員」應包括那些人?
(A)甲、乙
(B)甲、乙、丁
(C)甲、乙、丙、丁
(D)甲、乙、丙、丁、戊、己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3), B(27), C(16), D(117), E(0) #687954
統計: A(23), B(27), C(16), D(117), E(0) #687954
詳解 (共 3 筆)
#4825927
律師法第 28 條
司法人員自離職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在其離職前三年內曾任職務之法院或
檢察署執行律師職務。但其因停職、休職或調職等原因離開上開法院或檢
察署已滿三年者,不在此限。
律師法施行細則第 9 條
本法第二十八條及第四十四條所稱司法人員,指法官、檢察官、公設辯護
人、公證人、觀護人、法醫師、法官助理、司法事務官、檢察事務官、書
記官、通譯、佐理員、檢驗員、執達員、法警、錄事、庭務員及依法律所
定,法院及檢察署所置之其他人員而言。
4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