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 甲律師擔任刑事案件被告 A 的辯護人,到看守所接見 A,因為 A 的女兒非常思念 A,寫了一封慰問
信給 A,要求甲律師帶進去給 A 看,甲律師應如何處理?
(A)應視內容是否與案情有關,如果只是平常慰問信就帶進去給 A 看,如果有涉及案情的討論或涉及
勾串共犯,就不可以帶進去
(B)非經看守所核可,不可將信件帶進去交給 A
(C)因為只是家信,所以可以帶給 A
(D)告知看守所後,即可傳遞任何物品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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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倫理規範第三十七條 律師未得主管機...
未解鎖
(B) 非經看守所核可,不可將信件帶進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