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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1年 - 101-1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重複)#18446 |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1年 - 101-1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重複)#18446

年份:101年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61 關於律師懲戒制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律師懲戒委員會之委員係無給職
(B)律師懲戒委員會之委員須具有律師資格
(C)律師懲戒委員會召開評議會時,應通知被付懲戒人到會陳述意見
(D)評議會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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