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下列有關鑑定留置之敘述,何者正確?
(A)看守所是執行鑑定留置的處所
(B)審判中,法院延長鑑定留置期間之裁定,應依檢察官之聲請為之
(C)審判中,如遇檢察官聲請時,法院亦得依職權核發鑑定留置票
(D)為鑑定因拘提到場被告之身體狀態而將其安置在醫院,雖留置期間未逾一日者,仍應依鑑定留置票為之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70), B(224), C(1756), D(428), E(0) #370794

詳解 (共 3 筆)

#449135

(A)

第 203 條
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於必要時,得使鑑定人於法院外為鑑定。
前項情形,得將關於鑑定之物,交付鑑定人。
因鑑定被告心神或身體之必要,得預定七日以下之期間,將被告送入醫院
或其他適當之處所。

(B)

第 203-3 條

鑑定留置之預定期間,法院得於審判中依職權或偵查中依檢察官之聲請裁
定縮短或延長之。但延長之期間不得逾二月。
鑑定留置之處所,因安全或其他正當事由之必要,法院得於審判中依職權
或偵查中依檢察官之聲請裁定變更之。
法院為前二項裁定,應通知檢察官、鑑定人、辯護人、被告及其指定之親
友。

(C)(D)

第 203-1 條

前條第三項情形,應用鑑定留置票。但經拘提、逮捕到場,其期間未逾二
十四小時者,不在此限。
鑑定留置票,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出生地及住所或居所。
二、案由。
三、應鑑定事項。
四、應留置之處所及預定之期間。
五、如不服鑑定留置之救濟方法。
第七十一條第三項之規定,於鑑定留置票準用之。
鑑定留置票,由法官簽名。檢察官認有鑑定留置必要時,向法院聲請簽發
之。

60
0
#3174035
(A)看守所是執行鑑定留置的處所(X;「...
(共 655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5
0
#4134404
(D)若要將被告送入醫院或其他適當處所鑑定,原則要開鑑定留置票(法官保留),但若經拘提、逮捕到場時至送入鑑定處所期間未逾24小時者則例外不用開。
8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