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公務員甲涉嫌違背職務收受廠商乙交付的賄賂,經調查局調查員丙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同時拘提甲、乙到案。於開始偵訊前,甲選任的辯護人丁趕到調查站,要求先與甲進行接見洽談案情。調查員丙認為有立即實施詢問,防止甲與乙串證之必要,故以有急迫情形且具正當理由,暫緩甲與辯護人丁之接見,並指定甲與丁在詢問結束後,接見一次,三十分鐘。詢問結束後,辯護人丁與甲接見洽談,並要求檢閱調查員詢問乙之偵訊筆錄,調查員認有湮滅證據之虞予以拒絕。依實務見解,下述敘述,何者正確?
(A)調查員為暫緩接見及拒絕辯護人檢閱筆錄均合法
(B)調查員為暫緩接見合法;拒絕辯護人檢閱筆錄違法
(C)調查員為暫緩接見違法;拒絕辯護人檢閱筆錄合法
(D)調查員為暫緩接見及拒絕辯護人檢閱筆錄均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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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 B(60), C(94), D(79), E(0) #687926
統計: A(20), B(60), C(94), D(79), E(0) #687926
詳解 (共 7 筆)
#4436631
101年 - 101年 - 司法官-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18446 #18446 --1題
已增修法刑訴第33-1 條第1項辯護人於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
答案應改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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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6695
接見:§34II、III(調查員不符合主體規定)
辯護人檢閱偵訊筆錄:§41II(辯護人得協助閱覽,並得對筆錄記載有無錯誤表示意見)
答案應舊題新解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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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3640
注意#737對第33條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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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49856
第 34 條
辯護人得接見羈押之被告,並互通書信。非有事證足認其有湮滅、偽造、
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者,不得限制之。
辯護人與偵查中受拘提或逮捕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接見或互通書信,不得
限制之。但接見時間不得逾一小時,且以一次為限。接見經過之時間,同
為第九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所定不予計入二十四小時計算之事由。
前項接見,檢察官遇有急迫情形且具正當理由時,得暫緩之,並指定即時
得為接見之時間及場所。該指定不得妨害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正當防禦及
辯護人依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項前段規定之權利。
辯護人得接見羈押之被告,並互通書信。非有事證足認其有湮滅、偽造、
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者,不得限制之。
辯護人與偵查中受拘提或逮捕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接見或互通書信,不得
限制之。但接見時間不得逾一小時,且以一次為限。接見經過之時間,同
為第九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所定不予計入二十四小時計算之事由。
前項接見,檢察官遇有急迫情形且具正當理由時,得暫緩之,並指定即時
得為接見之時間及場所。該指定不得妨害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正當防禦及
辯護人依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項前段規定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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