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公務員甲涉嫌違背職務收受廠商乙交付的賄賂,經調查局調查員丙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同時拘提甲、乙到案。於開始偵訊前,甲選任的辯護人丁趕到調查站,要求先與甲進行接見洽談案情。調查員丙認為有立即實施詢問,防止甲與乙串證之必要,故以有急迫情形且具正當理由,暫緩甲與辯護人丁之接見,並指定甲與丁在詢問結束後,接見一次,三十分鐘。詢問結束後,辯護人丁與甲接見洽談,並要求檢閱調查員詢問乙之偵訊筆錄,調查員認有湮滅證據之虞予以拒絕。依實務見解,下述敘述,何者正確?
(A)調查員為暫緩接見及拒絕辯護人檢閱筆錄均合法
(B)調查員為暫緩接見合法;拒絕辯護人檢閱筆錄違法
(C)調查員為暫緩接見違法;拒絕辯護人檢閱筆錄合法
(D)調查員為暫緩接見及拒絕辯護人檢閱筆錄均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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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的解答都是錯的 第 34 條 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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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補充,是§43-1I 準用§41I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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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1 條 辯護人於偵查中之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