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甲涉嫌刑法第 122 條第 2 項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犯罪嫌疑重大,檢察官逕行簽發拘票予以拘提到案。
於訊問後,檢察官認甲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串供之虞,但無羈押之必要,故逕命以新臺幣五十萬元
具保。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檢察官所為之拘提不合法,因基於比例原則及最小侵害原則,應先行傳喚甲,於甲無正當理由不
到場時,方得予以拘提
(B)檢察官的拘提合法,但具保為羈押的代替方式,本質上仍屬確保被告於日後訴訟程序得以到場的
強制處分,故僅得由法院決定,不得由檢察官為之
(C)檢察官的拘提及命具保皆不合法,前者違法係因未先經傳喚,後者違法係因檢察官並無逕命具保
的權限
(D)檢察官之拘提及命具保皆為合法
詳解 (共 3 筆)
未解鎖
第110條(具保聲請停止羈押)被告及得為...
未解鎖
第 76 條 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