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甲因涉嫌犯詐欺罪,經警察依法拘提到場。於詢問前,警察未告知其得保持緘默,但有告知其得選 任辯護人。於詢問後,甲坦承其犯有多起電話詐欺案件。關於甲陳述之證據能力,下列敘述,何者 正確?
(A)甲的陳述有無證據能力不可一概而論,需視警察詢問時是否有使用強暴或脅迫等不正方法,以及 甲之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而定
(B)甲的陳述可作為認定甲的犯罪事實之用,因為警察在詢問前已告知其得選任辯護人,已足以保障 甲的程序權益不會受到不當之侵害
(C)甲的陳述不具有證據能力,因為警察未告知甲得保持緘默之行為已等同於係以詐欺方式騙取甲的 自白,故應排除甲之陳述的證據能力,以嚇阻執法機關之不法行為
(D)甲的陳述原則上無證據能力。但甲之陳述出於任意,以及警察未告知係非出於惡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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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 B(3), C(22), D(152), E(0) #687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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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2違背第九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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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背第九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一百條之三第一項之規定,所取得被告或
犯罪嫌疑人之自白及其他不利之陳述,不得作為證據。但經證明其違背

出於惡意,且該自白或陳述係出於自由意志者
,不在此限。
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受拘提、逮捕之被告或犯罪嫌疑
人時,違反第九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或第二項之規定者,準用前
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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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甲的陳述原則上無證據能力。但甲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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