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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1年 - 101-1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重複)#18446 |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1年 - 101-1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重複)#18446

年份:101年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39 警察握有足夠的證據可信甲犯強盜罪嫌重大,即將偷渡海外。為爭取犯罪偵查的時效,警察在未取 得拘票的情形下,逕行拘提甲。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警察的拘提合法,因為依刑事訴訟法第 76 條規定,在有事實足認犯罪嫌疑人有逃亡之虞時,即可 逕行拘提,無須事先取得檢察官或法官簽發拘票
(B)警察的拘提合法,因在犯罪嫌疑人涉嫌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且情況急迫時,警察得逕行拘提該犯罪嫌疑人,無須事先 取得拘票
(C)為有效偵查犯罪,即時保全犯罪嫌疑人,於此一情形中所執行之拘提不以獲有檢察官簽發之拘票 為要件,所以警察在執行拘提後,亦無須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
(D)警察的拘提不合法,因為拘提以事先獲有檢察官或法官所簽發之拘票為法定要件,警察不得逕行 拘提犯罪嫌疑人,否則便屬對其人身自由的恣意侵害,而與憲法保障人民人身自由之意旨有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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