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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 - 112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三等_財稅行政:民法#1138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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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12年 - 112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三等_財稅行政:民法#113887
科目:民法
年份:112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12年 - 112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三等_財稅行政:民法#113887
科目:
民法
年份:
112年
排序:
0
題組內容
二、甲以家族資金從事投資,為 A 地之所有人,於民國(下同)95 年突 然死亡,其妻乙與 16 歲之女兒丙為繼承人。經家族會議決議,由乙 為丙辦理拋棄繼承;且除甲之弟丁外,其餘順位之繼承人均拋棄繼承, 由乙與丁成為甲之繼承人,處理甲遺留之債權債務。乙丁二人於 96 年就 A 地辦理繼承登記,共同繼承該地。試問:
申論題內容
(一)乙為丙辦理拋棄繼承之效力如何?(1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