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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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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 - 111 高等考試_三級_戶政: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109741
> 申論題
題組內容
三、甲年事已高,無財產及所得可維持生活,惟甲有兄(乙) 、姐(丙) 、弟 (丁)以及妹(戊、己、庚)三人,甲並有成年子女辛、壬二人。乙、丙 願無償提供雲林縣之 A 屋讓甲吃住,辛、壬願以迎養方法提供臺北市之 B 屋與甲同住生活,但甲均表示不同意,甲、乙、丙、辛、壬就扶養之 方法無法達成協議。試附條文與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一)何人應履行對甲之扶養義務?(10 分)
相關申論題
一、甲興建未辦保存登記之 A 屋,其名下有 B 地,並收藏 C 古董。甲病歿, 遺有乙子與丙女。詎甲之好友丁竟自命為唯一繼承人,不但否認乙、丙 之繼承人資格,而且排除乙、丙對於 A 屋、B 地、C 古董之占有、管理、 使用、收益權能,而逕自占用達 17 年之久。今乙、丙依繼承回復請求權 以及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之規定,訴請丁返還其各該財產。對此,丁抗辯 前揭請求權均已罹於消滅時效,而拒絕返還。試附條文與理由,說明乙、 丙之請求是否有理?(30 分)
#470480
二、甲男與乙女為夫妻,約定採分別財產制,育有丙男、丁女、戊男及己女。 丙認領 A、B 二子,丁婚後生下 C 女,戊婚後亦有 D 女。丙、丁、己三 人曾對甲有重大之侮辱情事,經甲公開表示丙丁己三人不得繼承其財 產。一週後,丙意外死亡,甲不知其事,而甲於自書遺囑全文時,寫道: 「我死後之財產的三分之二給乙,其餘的由丙、戊、己三人平分」 ,甲記 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三日後,甲、乙不幸於一場車禍同時死亡,甲 留下新臺幣 900 萬元。戊於獲悉甲死亡後,隱匿甲之遺產情節重大,旋 即被人發現。試附條文與理由,說明應如何分配甲之遺產?(40 分)
#470481
(二)甲得否逕向法院聲請命扶養義務人按月給付扶養費若干?(20 分)
#470483
三、甲男之妻於數年前往生,甲有乙、丙、丁三子。乙男與戊女結婚,育有 一女己。丙男與庚女結婚,育有一女辛。丁男已離婚,獨自養育其獨生 女壬。去年 2 月乙因病去世,甲於今年 3 月病逝,丙於今年 5 月發生嚴 重車禍而往生。甲病逝時留有遺產銀行存款新臺幣 3000 萬元,丁於知悉 甲往生後依法拋棄繼承。試問:本題依據我國民法之繼承規定,甲遺留 之銀行存款最終會由誰獲得?各分別獲得多少金額?(30 分)
#559837
二、甲男與前妻生有一子丙,乙女與前夫生有一女丁,甲乙經友人介紹而結 婚,此後甲乙丙丁共同生活感情融洽,雖未收養,丙丁均稱甲乙為父母, 丙丁互稱兄妹。丙丁逐漸長大成人,彼此扶持相守,成年後相戀。試問: 甲乙丙丁間之親系親等為何?丙丁可否結婚?(30 分)
#559836
一、17 歲之甲未經其法定代理人允許,利用暑假到乙家具公司工讀,與乙公 司訂定僱傭契約,擔任售貨員。乙公司因此授與甲代理權,讓甲以乙公 司之名義販售商品。甲工作時勤奮,任職二週後賣出一套價值新臺幣(下 同)100 萬元之沙發給丙,丙完成付款並取貨之後,乙公司之經理丁甚 為高興,乃私自送給甲 1 萬元之紅包以資鼓勵。甲興奮之餘,返家將 1 萬元之紅包轉送給法定代理人戊,戊才知悉甲去工讀並立即表示反對甲 此二週以來與打工相關之一切行為,且將反對之意思告知乙與丁。試問: 甲乙間契約與授與代理權之效力如何?甲乙丙之間法律關係如何?甲 丁間、甲戊間送紅包之法律行為效力如何?(40 分)
#559835
三、甲男與乙女結婚,約定採分別財產制,育有丙女、丁子。甲嗣與單身之 戊女發生婚外情,生下己女,但未曾聞問。甲於民國(下同)112 年 7 月 臨終前,自書遺囑全文,親自簽名,卻忘了記明年月日。查該遺囑記載: 「1、本人遺產由戊分得三分之二,其餘由乙、丁平分。2、本人認領己 女為我的女兒。」甲死後留下遺產新臺幣 1500 萬元。試問:甲之遺產應 如何分配?如丙於 112 年 8 月知悉其特留分因遺囑內容之履行致受損 害,旋於 114 年 10 月向法院起訴行使扣減權,問受遺贈人及受指定人有 無權利可資主張?(30 分)
#559354
二、甲男與乙女結婚,育有丙、丁二女。丁女與戊男相識後結婚,生下己、 庚二子,經查乙女之母親與戊男之外祖母為親姊妹。甲於民國(下同) 75 年死亡後,留下 A 地,該地由丙、丁共同繼承,應有部分均等。嗣丁 於 95 年 1 月死亡,其 A 地應有部分三分之一由戊於 98 年 6 月以分割繼 承為由辦理繼承登記。試問:丁戊之結婚效力為何?今己、庚於 113 年 8 月訴請法院命戊塗銷就 A 地應有部分三分之一所為分割繼承登記、並 返還 A 地,對此戊提出消滅時效之抗辯,是否有理?(35 分)
#559353
一、甲男與乙女為男女朋友,兩人過從親密。甲知悉乙由其受孕懷胎後,甲 旋即要乙簽下「如乙執意生下孩子,應自行扶養,與甲無關」之切結書。 其後,乙產下丙女,甲對乙丙置之不理。丙由乙單獨教養,十四年來均 由乙支出扶養費。今乙請求甲返還其十四年來代墊兩人之未成年丙女的 扶養費,對此甲先表示既然乙簽下切結書,依約即應自行扶養;何況乙 單獨行使親權,應獨自負擔丙之扶養費;後又抗辯其亦得拒絕返還乙逾 五年部分之代墊扶養費等語。問乙之請求是否有理?(35 分)
#559352
三、甲男與乙女結褵多年,生有丙、丁兩子女。丙已婚並與戊女生有 A、B 二 子。甲於乙因病去世後旋即續弦,與其新婚妻子辛女,以及辛與前婚配 偶所生之子庚共同生活。三年後,甲與丙一同至外地探訪親戚,因車禍 事故雙雙身亡,無法判定兩人死亡之時點。甲留下財產新臺幣(下同) 1,500 萬元,積欠銀行債務共 1,200 萬元。丁於繼承開始後 2 個月內依法 拋棄繼承,又甲於死前一年曾因A去澳洲留學,贈與 600 萬元。試問: 甲之遺產應如何繼承?(30 分)
#551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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