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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1年 - 111 高等考試_三級_戶政: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109741
科目: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年份:111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三、甲年事已高,無財產及所得可維持生活,惟甲有兄(乙) 、姐(丙) 、弟 (丁)以及妹(戊、己、庚)三人,甲並有成年子女辛、壬二人。乙、丙 願無償提供雲林縣之 A 屋讓甲吃住,辛、壬願以迎養方法提供臺北市之 B 屋與甲同住生活,但甲均表示不同意,甲、乙、丙、辛、壬就扶養之 方法無法達成協議。試附條文與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申論題內容

(二)甲得否逕向法院聲請命扶養義務人按月給付扶養費若干?(2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