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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3年 - 103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_新進職員甄試_環工:1.環境管理與空污防制 2.水處理技術#28291
科目:國營事業◆1.環境管理與空污防制 2.水處理技術
年份:103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二、某一開發案經評估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需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請問:

申論題內容

(一)何謂「對環境有重大影響」,請列舉 5 項情形。(10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HAPPY

第 19 條 本法第八條所稱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依本法第五條規定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且屬附表二所列開發行為,並經委員會審查認定。

二、開發行為不屬附表二所列項目或未達附表二所列規模,但經委員會審查環境影響說明書,認定下列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者:

(一)與周圍之相關計畫,有顯著不利之衝突且不相容。

(二)對環境資源或環境特性,有顯著不利之影響。

(三)對保育類或珍貴稀有動植物之棲息生存,有顯著不利之影響。

(四)有使當地環境顯著逾越環境品質標準或超過當地環境涵容能力。

(五)對當地眾多居民之遷移、權益或少數民族之傳統生活方式,有顯著不利之影響。

(六)對國民健康或安全,有顯著不利之影響。

(七)對其他國家之環境,有顯著不利之影響。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

開發單位於委員會作成第一階段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前,得以書面提出自願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主管機關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