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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7年 - 107 智慧財產人員能力認證商標類試題_商標維權運用類:商標行政爭訟實務#111722
科目:TIPA商標認證◆商標爭議實務
年份:107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二、商標權人以「A」指定使用於「啤酒、汽水、果汁汽水、礦泉水、蒸餾水、運 動飲料」商品申請註冊,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核准註冊於 2015 年 1 月 16 日公 告。申請廢止人於 2018 年 7 月 26 日以本件註冊商標有現行商標法第 63 條第1 項第 2 款規定之情形,申請廢止其註冊。請依商標法及相關審查基準與實務 見解及要求,就下列問題作答:

申論題內容

(一)商標法第 65 條第 1 項規定:「商標專責機關應將廢止申請之情事通知商標 權人,並限期答辯;商標權人提出答辯書者,商標專責機關應將答辯書 送達申請人限期陳述意見。但申請人之申請無具體事證或其主張顯無理 由者,得逕為駁回。」請就商標法第 63 條第 1 項第 2 款之商標廢止事由, 敘述商標廢止申請時應主張之事實及理由,以及應提出之相關證據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