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人應給付醫療費用
1.保險法第127條規定,對於保前疾病或妊娠不付保險給付,又保險法第64條訂有告知義務及保險法51條訂有關於危險已發生之規定,通說認為保險法127條與保險法64條可分別主張,而保險法127條為保險法第51條之特別規定,因此於保前疾病之情形健康保險契約繼續有效,合先述明。
2.然對於保前疾病是否明知?
(1)有實務見解認為,應以被保險人於締約實明知其疾病為前提
(2)有學者認為不應以被保險人明知為限,實務之作法混淆127及51之規定
3.總此,本文認為實務之見解可採,況目前實務契約上常採取等待期間等約定,避免帶病投保,若要保人於等待期間過後才病發,則應認保險人仍付保險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