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三、被保險人甲罹患有先天性心臟病,但因甲從未體檢,故未
知情。經業務員之推介, 甲購買乙保險公司之人壽保險,並附
加醫療保險。就下列問題,試論述之。
(一)甲因心臟病突發而緊急送醫治療,乙應否理賠?。
詳解 (共 3 筆)
余柏毅
詳解 #6016260
保險人應給付醫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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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險法第127條規定,對於保前疾病或妊娠不付保險給付,又保險法第64條訂有告知義務及保險法51條訂有關於危險已發生之規定,通說認為保險法127條與保險法64條可分別主張,而保險法127條為保險法第51條之特別規定,因此於保前疾病之情形健康保險契約繼續有效,合先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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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然對於保前疾病是否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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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實務見解認為,應以被保險人於締約實明知其疾病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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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學者認為不應以被保險人明知為限,實務之作法混淆127及51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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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總此,本文認為實務之見解可採,況目前實務契約上常採取等待期間等約定,避免帶病投保,若要保人於等待期間過後才病發,則應認保險人仍付保險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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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6602393
一、甲因心臟病突發送醫,乙保險公司應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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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yrk(邀請碼223160)
詳解 #6562793
保險公司理賠責任分析 甲因心臟病突發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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