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二、甲市政府因辦理某段道路拓寬工程,須拆遷乙所有土地內之建築物,經甲市政府核
定,應發給損失補償費。於公告確定後,發放並拆遷完畢。嗣因其他業主陳情,經
甲市政府先後三次複估,評估之補償費均不相同,乃於民國(下同)101 年 3 月 16 日
補送甲市地價評議委員會暨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第二次會議評議,決議以第三次複
估金額為建築物補償標準。甲市政府於 101 年 3 月 20 日以專函通知乙,應於 101 年
4 月 20 日前返還溢放之補償費,但乙逾期仍未返還。試問:
(一)甲市地價評議委員會暨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之法律地位為何?(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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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評議委員會暨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是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內政部訂頒之地價評議委員會暨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組織規程所設置,為行政機關之內部單位。
詳解
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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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曉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