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第三題(30分)
甲有子女乙、丙。乙有子女A、B。甲生前作成遣囑,將名下一年土地設立遺囑信託。信託條款記栽,信託期間為50年,受益人為乙、丙、A、B共四人。受託人為乙;若乙在信託期間死亡,由A繼任為受託人。上述土地即信託財產,由受托人管理(出租)租金即信託利益由全體受益人各分配四分之一,但乙、丙若於信託期死亡,即终止其享有租金之權利;死者之租金受益權由A、B平均分配。信託到期终止後,信託亦由全體受益人各分配四分之一,但乙、丙若於信託终止前死亡,即無法獲得信託財産;死者之受益由A、B平均分配。甲於105年9月1日死亡,遺產除了上述不動產(價值2,000萬元)外,尚有銀行存款400萬元。
甲死後,乙依照遺囑信託條款,將信托財産出租,每年之租金為50萬元。甲死亡時,乙為55歲、丙為52歲。丙認為自己餘命沒有50年,最终不可能獲得信託財產四分之一之所有權,故其特留分受有害。試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