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有物分割不得依土地法第三四條之一第一項以多數決方式之處理: 1、依據土地法34-1執行要點第三點,本法第一項所稱之處分,以有償讓與為限,不包括信託行為、共有物分割。 2、另共有物分割乃處分行為,且民法824條第二項對於共有物之分割已定有解決之道,不致妨礙共有物之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