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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1年 - 111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_新進職員甄試_地政:1.土地法規與土地登記 2.土地利用#111356
科目:國營事業◆1.土地法規與土地登記 2.土地利用
年份:111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二、關於共有土地分割,請回答下列問題:(2 題,共 15 分)

申論題內容

(一)請說明得否依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第 1 項以多數決為之並敘明理由。(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Cheng-hao Ciu

(一)共有物分割不得依土地法第三四條之一第一項以多數決方式之處理:
        1、依據土地法34-1執行要點第三點,本法第一項所稱之處分,以有償讓與為限,不包括信託行為、共有物分割。
       2、另共有物分割乃處分行為,且民法824條第二項對於共有物之分割已定有解決之道,不致妨礙共有物之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