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遴用防火管理人
消防法第13條:
一定規模以上公共場所,其管理權人,應遴用防火管理人,責其製訂消防防護計畫,並報請消防機關備查,依該計畫執行防火管理相關業務。
地面樓層達十一層樓以上之建築物、地下建築物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指定場所,其管理權有所分屬時,應由各該管理權人共同製訂消防防護計畫,並報請消防機關核備。
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應報請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核備;異動時,亦同。
二、資格、訓練
消防法施行細則第14條:
依本法所定之防火管理人,應為管理或監督層次人員,並經中央消防機關認可之訓練機構或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講習訓練合格領有證書者,使得充任之。
前項講習訓練分為初訓及複訊,初訓合格後,每三年至少接受複訓一次。
前項初訓及複訓時數,初訓為十二小時;複訓為六小時。
112/6/21修正條文
(一)有關防火管理制度、防火管理人之資格及訓練,分述如下:
1.防火管理制度:依消防法第 13 條第1項規定,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責其訂定消防防護計畫(一般防火管理);又依同條第5項規定,非屬集合住宅之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建築物,其管理權有所分屬情形者,各管理權人應協議遴用共同防火管理人,責其訂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共同防火管理)。
2.防火管理人之資格及訓練:依消防法第 13 條第7項規定,防火管理人或共同防火管理人,應為上述所定場所之管理或監督層次人員,並經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登錄之專業機構施予一定時數之訓練,領有合格證書,始得充任;任職期間,應定期接受複訓。
附帶說明:防火管理人之初訓訓練時數不得少於12小時;複訓訓練時數不得少於6小時;每3年至少接受複訓一次(防火管理人訓練與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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