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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1年 - 111 一般警察、警察特種考試_四等_消防警察人員: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概要(包括消防法及施行細則、災害防救法及施行細則、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及施行細則、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緊急救護辦法、緊急醫療救護法及施行細則)#108588
科目:一般警察/警察◆四等◆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概要(112年前)
年份:111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一、依據消防法及施行細則規定,明定「防火管理」制度,請詳述:

申論題內容

(一)防火管理制度、防火管理人之資格及訓練為何?(15 分)

詳解 (共 4 筆)

詳解 提供者:mu

一、遴用防火管理人
消防法第13條:
一定規模以上公共場所,其管理權人,應遴用防火管理人,責其製訂消防防護計畫,並報請消防機關備查,依該計畫執行防火管理相關業務。
地面樓層達十一層樓以上之建築物、地下建築物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指定場所,其管理權有所分屬時,應由各該管理權人共同製訂消防防護計畫,並報請消防機關核備。
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應報請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核備;異動時,亦同。

二、資格、訓練
消防法施行細則第14條:
依本法所定之防火管理人,應為管理或監督層次人員,並經中央消防機關認可之訓練機構或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講習訓練合格領有證書者,使得充任之。
前項講習訓練分為初訓及複訊,初訓合格後,每三年至少接受複訓一次。
前項初訓及複訓時數,初訓為十二小時;複訓為六小時。

詳解 提供者:LU (113消特上榜)

112/6/21修正條文

 

(一)有關防火管理制度、防火管理人之資格及訓練,分述如下:

 

1.防火管理制度:消防法第 13 條第1項規定,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責其訂定消防防護計畫(一般防火管理);又依同條第5項規定,非屬集合住宅之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建築物,其管理權有所分屬情形者,各管理權人應協議遴用共同防火管理人,責其訂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共同防火管理)

 

2.防火管理人之資格及訓練:消防法第 13 條第7項規定,防火管理人或共同防火管理人,應為上述所定場所之管理或監督層次人員,並經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登錄之專業機構施予一定時數之訓練,領有合格證書,始得充任;任職期間,應定期接受複訓。

 

  附帶說明:防火管理人之初訓訓練時數不得少於12小時;複訓訓練時數不得少於6小時每3年至少接受複訓一次(防火管理人訓練與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參照)。

詳解 提供者:1hsiang

格式有錯的話,再麻煩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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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提供者:消郎老喬
一、依據消防法及施行細則規定,明定「防火管理」制度,請詳述:
 
依消防法第十三條所述
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責其訂定消防防護計畫。
 
前項所定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一項建築物,遇有增建、改建、修建、變更使用或室內裝修致影響原有系統是消防安全設備時,其管理權人應責由防火管理人訂定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
 
消防防護計畫及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均由管理權人報請建築物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並依該計畫執行有關防火管理上必要業務。
 
下列建築物之管理權有分屬情形者,各管理權人應協議遴用共同防火管理人,責其訂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由各管理權人共同報請建築物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並依該計畫執行建築物共有部分防火管理及整體避難訓練等有關共同防火管理上必要業務。
(一)、非屬集合式住宅之地面十一層樓以上之建築物。
(二)、地下建築物。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建築物。
前項建築物有非屬第一項規定之場所者,各管理權人得協議該場所派員擔任共同防火管理人。
 
防火管理人或共同防火管理人,應為第一項及第五項所定場所之監督或管理層次人員,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或經中央主管機關登陸之專業機構施予一定時數訓練,並領有合格證書者,使得充任;任職期間,並應定期接受複訓。
 
管理權人應於防火管理人或共同防火管理人遴用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報請建築物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異動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