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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2年 - 112-3 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_甲級:22100職業衛生管理#118899
科目:技檢◆ 職業衛生管理-甲級
年份:112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第一題題目:國內某科技公司所生產之特用化學品通過國際知名晶圓代工廠之測試認證,該 公司在提供客戶安全資料表時,想保留揭示安全資料表中某一危害性化學品成 分之資訊,經初步評估該成分未有屬於不得申請保留安全資料表內容揭示之規 定,並以類名申請核准登錄。依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中之保留揭示規 定回答以下問題:

申論題內容

(一) 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定保留揭示安全資料表中有關資訊之必要條件為 何?(4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全職書蟲
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以下簡稱危害通識規則)第 18 條規定
製造者、輸入者或供應者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商品營業秘密之必要,而保留揭示安全資料表中之危害性化學品成分之名稱、化學文摘社登記號碼、含量或製造者、輸入者或供應者名稱時,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定:
 (一) 認定為國家安全或商品營業秘密之證明。
(二) 為保護國家安全或商品營業秘密所採取之對策。
(三) 對申請者及其競爭者之經濟利益評估。
(四) 該商品中危害性化學品成分之危 害性分類說明及證明。
 
前項申請檢附之文件不齊全者,申請者應於收受中央主管機關補正通知後 30 日內補正,補正次數以 2 次為限;逾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申請者取得第 1 項安全資料表中之保留揭示核定後, 經查核有資料不實或未依核定事項辦理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核定。
 
 
同規則第 18 條之 1 規定,危害性化學品成分屬於下列規定者,不得申請保留安全資料表內容之揭示
(一) 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所列之化學物質。 
(二) 屬於國家標準 CNS 15030 分類之下列級別者:
(三)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有關保留揭示申請範圍、核定後化學品標示、安全資料表之保 留揭示,按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技術指引及申請工具辦理。
  1. 急毒性物質第一級、第二級或第三級。
  2. 腐蝕或刺激皮膚物質第一級。
  3. 嚴重損傷或刺激眼睛物質第一級。
  4. 呼吸道或皮膚過敏物質。
  5. 生殖細胞致突變性物質。
  6.  致癌物質。
  7. 生殖毒性物質。
  8. 特定標的器官系統毒性物質-單一暴露第一級。
  9. 特定標的器官系統毒性物質-重複暴露第一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