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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97年 - 97 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試題[一般行政.一般民政.人事行政]#16282
科目: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年份:97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一、將他人之物出售並交付與他人。(25 分)

申論題內容

(一) 試說明無權代理及無權處分兩者之差異。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fox3108

無權代理: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名義而為法律行為

無權處分:無權利人以自己名義,就他人之權利標的物,處分於第三人之行為

1.構成要件不同

無權代理:(1)無代理權人,(2)以本人名義,(3)為法律行為

無權處分:(1)無處分權人,(2)以自己名義,(3)為處分行為

2.效力不同

無權代理: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效力未定

無權處分:物權行為效力未定

3.對善意第三人之保護

無權代理:無善意受讓制度之適用

無權處分:有善意受讓制度之適用,動產依§801、§948,不動產依§759-1

4.當事人死亡時效力不同

無權代理:無繼承問題

無權處分:無權利人繼承有權利人,依§118Ⅱ,處分自始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