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三、甲於民國 85 年出賣登記於其名下之土地予乙,土地已經交付乙占有,但尚未辦理所
有權移轉登記,價金亦仍未付清。民國 106 年甲死亡,丙為甲之唯一繼承人並辦理
繼承登記完畢。試問:
⑴丙得否對乙主張其為無權占有而請求返還該筆土地?(15 分)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丙不得對乙主張無權占有而請求返還該筆土地
甲以將其土地出賣予乙,並已經交付予乙,乙為有權占有
詳解
丙可以依據758條的規定,不動產依登記為原則,故未經登記則所有權為移轉,並依767條規定主張無權占有請求返還土地,但有乙時效取得地上權的問題依據民法769條的規定
詳解
可以。
1.甲乙之間達成買賣契約,甲出賣房屋于乙,是債權關係。根據758條-1,非經登記,不生效力。因為尚未辦理懿轉登記,所以即使甲已經交付房屋于乙,物權也尚未發生變動。房屋所有權仍然歸屬於甲。
2.甲死亡之後,丙即繼承甲之物權,辦理宣示登記之後即可進行處分。
3.甲乙之間的買賣契約基於債權的相對性,僅在甲乙之間產生效力,不對物權所有人丙發生效力。因此,丙此時佔有房屋屬於物權佔有。
綜上,丙得對乙主張其為物權佔有而請求返還該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