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五條第一款之雙語翻譯工作,應具備國內外高級中等以上學畢業資格,且其雇主應為從事跨國人力仲介業務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
外國人受前條雇主聘雇從事雙語翻工作之人數如下
一、以前條之機構從業人員人數之五分之一為限
二、以前條之機構受委託管理外國人人數計算,同一國籍每五十人聘雇一人。前項各款受聘僱之外國人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十六人。
15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