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本法參加義勇消防編組織人員接受訓練、演習、服勤時,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實際需要供給膳宿、交通工具或改發代金。參加服勤時間,得比照國民兵應召集服勤另發給津貼。
2.前項人員接受訓練、演習、服勤時間,其所屬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應給予公假。
消防法地29條:一)依本法參加義勇消防編組人員接受訓練、演習、服勤時,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實際需要供給膳宿、交通工具或改發代金。參加服勤期間,得比照國民兵應召集服勤另發給津貼。二)前項人員接受訓練、演習、服勤期間,所屬機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應給予公假。
直轄市、縣 (市) 政府,得編組義勇消防組織,協助消防、緊急救護工作
;其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義勇消防組織所需依本法參加義勇消防裝備器材之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補助之。
依本法參加義勇消防編組之人員接受訓練、演習、服勤時,直轄市、縣 (市) 政府得依實際需要供給膳宿、交通工具或改發代金。參加服勤期間,得比照國民兵應召集服勤另發給津貼。
根據消防法第28條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其服勤期間
消防法第29條
各縣市政府應提供膳宿,交通工具,或改發代金,
參加服勤期間依照國民兵應召集服勤另發給津貼。
其屬機關.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應給予公假
依消防法第 29 條之規定參加義勇消防編組之人員,接受訓練/演習/服勤時直轄市政府必須踢供住宿/伙食/交通或改發代發金須以國名兵基準為主公司准予請公假
直轄市、縣(市)政府,得編組義勇消防組織,協助消防、緊急救護工作 義消訓練演習服勤期間 ,直轄縣市政府實際需求提供膳食交通工具或改發代金 服勤津貼比較國民兵。
義消訓練演習服勤期間 學校 團體 工廠 都給予公假
第 27 條
(設置火災鑑定委員會)
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聘請有關單位代表及學者專家,設火災鑑定委員會,調查、鑑定火災原因;其組織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第 五 章 民力運用
第 28 條
(義勇消防組織之編組)
直轄市、縣(市)政府,得編組義勇消防組織,協助消防、緊急救護工作;其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義勇消防組織所需裝備器材之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補助之。
第 29 條
(服勤期間之津貼發給)
依本法參加義勇消防編組之人員接受訓練、演習、服勤時,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實際需要供給膳宿、交通工具或改發代金。參加服勤期間,得比照國民兵應召集服勤另發給津貼。
前項人員接受訓練、演習、服勤期間,其所屬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應給予公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