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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9年 - 109 警察特種考試_三等_行政警察人員、外事警察人員(選試英語)、刑事警察人員、公共安全人員、犯罪防治人員預防組、交通警察人員交通組、交通警察人員電訊組、警察資訊管理人員、國境警察人員、警察法制人員、行政管理人員:警察法規(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87058
科目:警察◆警察法規
年份:109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一、員警某甲認其勤務時間每日 12 小時,超時服勤不合理,向所屬機關申請 調整勤務時間為每日 8 小時(請求一)並請求給付加班費或准許補休假 (請求二),均遭否准。請回答下列問題:

申論題內容

⑴某甲不服,依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定,應如何尋求救濟?如未獲救濟, 得否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12 分)

詳解 (共 6 筆)

詳解 提供者:Js Joneshsu

針對服勤時間與加班費之請求均遭否准,應如何救濟,依據現行公務人員保障法說明如下:

1.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以下均簡稱原處分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復審。而所謂的處分是指改變身分或是對公務人員有重大影響之俸給之審定、停職等。對於保訓會復審決定依法得聲明不服者,復審決定書應附記如不服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依法向該管司法機關請求救濟。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5、72條參照。

2.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依本法提起申訴、再申訴。

而關於服勤時間,現行將其當成工作條件或是管理措施,因此僅能給予申訴與再申訴救濟,而補休亦同,但對於加班費因涉及財產權,有複審於行政訴訟之可能。但此一制度,在釋字第785號,再申訴之後並不排除公務人員認其權利受違法侵害或有主張其權利之必要時,原即得按相關措施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訴訟,可能會有改變。


詳解 提供者:誠誠

(一)關於公務人員救濟途徑方式於大法官釋字785做成前主要可以蓋劃分為兩大類

1.      具有處分性質或對身分關係改變有重大影響,或權益受到侵害,則可以依照公務員保障法向保訓會提起復審,對於複審之救濟能不符,則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2.      若為非具有處分性質之工作條件、管理措施不當,則向原服務機關提起申訴,若對於原處分機關所為決定仍不服,則向保訓會提起再申訴。

(二)於大法官釋字785號認為

本於憲法第16條有權利及有救濟意旨,人民因公務人員身分與其服務機關或人事主關機關發生公法上爭議時,任其權益受到侵害,自得提起相應的行政訴訟,並不因其公務員身分而異,而有所不同。

()綜上所述,甲所遇見雖為管理措施,仍得依法提起申訴、再申訴以及行政訴訟

詳解 提供者:吳依屏
原處分機關申訴再申訴(保訓會),因釋字785限制法無明文規定,故因此再申訴依性質提出行政救濟。
詳解 提供者:Ting

詳解 提供者:蘇柏升


詳解 提供者:吳依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