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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2年 - 102年關務人員、102年稅務人員、102年海岸巡防人員、102年移民行政人員、102年退除役軍人轉任、102年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考退除役特考四等_人事行政#31343
科目:公職◆考銓法規(現行考銓制度)
年份:102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四、下列每段敘述中均有錯誤,請以正確法規予以更正並說明之。(25 分)

申論題內容

⑴某甲參加高等考試二級考試及格,先以薦任第 6 職等任用,其俸給應以薦任第 6 職 等本俸 5 級起敘。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已上岸回來考地政士兼撿鑽石

1.依據公務人員俸給法第6條規定,高等考試之二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二等考試及格者,初任薦任職務時,敘薦任第七職等本俸一級;先以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者,敘薦任第六職等本俸三級。

2.故某甲俸給應以薦任第六職等本俸三級起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