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四、下列每段敘述中均有錯誤,請以正確法規予以更正並說明之。(25 分)

⑴某甲參加高等考試二級考試及格,先以薦任第 6 職等任用,其俸給應以薦任第 6 職 等本俸 5 級起敘。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已上岸回來考地政士兼撿鑽石

1.依據公務人員俸給法第6條規定,高等考試之二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二等考試及格者,初任薦任職務時,敘薦任第七職等本俸一級;先以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者,敘薦任第六職等本俸三級。

2.故某甲俸給應以薦任第六職等本俸三級起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