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據公務人員俸給法第6條規定,高等考試之二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二等考試及格者,初任薦任職務時,敘薦任第七職等本俸一級;先以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者,敘薦任第六職等本俸三級。
2.故某甲俸給應以薦任第六職等本俸三級起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