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規定,申請留職停薪而機關不得拒絕者,僅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或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三足歲以下)先行共同生活者。
2.本案乙因侍親而申請留職停薪,由機關考量業務狀況依權責辦理,故仍得拒絕之。
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5:
因本人或配偶之直系血親屆滿六十五歲或重大傷病需照顧得申請留職停薪,但機關得業務需要、人力供給依職權自行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