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第五十三條有關保險代位權之規定,係規定於第二章通則中,原本應適用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
惟保險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三十條、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五條之四均明文禁止保險人行使代
位權,且我國通說及實務均認為保險代位權只適用於財產保險而不適用人身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