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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6年 -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級暨二級考試/金融保險法規(包括銀行法、證券交易法、保險法等法律及其相關法規)#65201
科目:公職◆金融保險法規(研究)
年份:106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三、甲為乙任職於 A 銀行之職務保證人,保證乙任職期間,如侵占公款,由甲與乙負連 帶賠償責任。之後 A 銀行與 B 保險公司訂立保險契約,約定如有職員侵占公款,由 B 保險公司負責理賠。嗣乙於任職期間,因投資股票失利侵占公款新臺幣一百萬元, B 保險公司於全數理賠後,依保險法代位請求權之規定,訴請甲給付新臺幣一百萬 元,請檢具理由說明及分析下列問題:

申論題內容

⑴現行保險法對於保險人代位請求權有何規定?(10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ckvhome

保險法第五十三條有關保險代位權之規定,係規定於第二章通則中,原本應適用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

惟保險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三十條、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五條之四均明文禁止保險人行使代

位權,且我國通說及實務均認為保險代位權只適用於財產保險而不適用人身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