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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經濟部水利署河川局基於某河川防汛之需要,依法定程序報經內政部核
准徵收該河川沿岸土地,以實施堤防興建工程,並於徵收案公告期滿
後,發給土地所有權人各 50 萬元補償費。請問:
⑴甲為土地所有權人之一,反對提供土地作為堤防興建工程之用,應提 起何種行政訴訟?(10 分)
詳解 (共 10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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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為土地之所有人,可針對此行政處分,以內政部為被告提起撤銷訴訟。
1. 內政部核准水利署河川局徵收該河川沿岸土地之行政行為,因此徵收行為系需經過內政部核准方可生效,且此徵收行為依照行政程序法第92條之規定,為公法上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故屬於內政部所為之行政處分,合先敘明。
2. 依照行政訴訟法第4條之規定,人民對於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得對原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提起撤銷訴願。若對於訴願決定不服者,或訴願機關逾三個月不為決定,得向行政法院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提起撤銷訴訟。
3. 依上述,甲對於徵收該河川沿岸土地之行政處分不服,得依法向行政院提起撤銷訴願,進而若對行政院之訴願決定不服,甲得以內政部為被告,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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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第4條:「人民請求排除限制其自由或權利之不利益行政處分者,得依法提起撤銷訴訟 。」
根據本條,撤銷訴訟須先經過訴願程序始得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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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階理論,一行政處分須由2個行政機關所能決定做成者,該行政處分以最後做成之行政機關為準。
土地徵收系經濟部水利署河川局依法報請內政部辦理徵收,由內政部做成徵收決定,依雙階理論,以內政部為最後做成行政處分之機關,甲對該決定不服,得依行政訴訟法第4條規定,於提起撤銷訴願被駁回後,提起撤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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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經濟部水利署徵收土地之性質,係行政機關基於公法上具體所為之決定、公權力措施,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為(行政程序法92)
(二) 甲土地所有權人之一,反對土地作為提防興建工程之救濟:
1. 人民因徵收案不服,基於憲法16條有權利即有救濟,甲得依行政訴訟法4提起撤銷訴訟。
2. 行政訴訟法第4條: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1. 人民因徵收案不服,基於憲法16條有權利即有救濟,甲得依行政訴訟法4提起撤銷訴訟。
2. 行政訴訟法第4條: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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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違法之訴合併提起撤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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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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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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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