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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4年 - 104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財稅行政、商業行政:民法概要#35543
科目:公職◆民法概要
年份:104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二、甲男乙女為夫妻,甲先擬好離婚協議書,由甲之父母丁、戊以證人身分簽名於上。 其後,甲徵得乙之同意離婚,由乙於離婚協議書上簽名蓋章,並向戶政機關辦理登 記完畢。乙與丙均為善意,於民國 98 年依法定方式結婚,試問:

申論題內容

⑴甲與乙之離婚是否有效?(10 分)

詳解 (共 7 筆)

詳解 提供者:no_tipwip
無效
證人需親聞或親見雙方當事人有離婚之真意
詳解 提供者:陳玉蘭
有效 成立
詳解 提供者:我要考上
甲乙雙方意思表示一致 並於戶政機關辦理登記 契約成立
詳解 提供者:Candy Lin
甲與乙之離婚是否有效
詳解 提供者:임이혜
無效
詳解 提供者: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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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提供者:Tangerine Hsu
甲與乙之離婚有效。 結婚和離婚要件為書面、兩人以上證人簽名、向戶政機關登記。本題甲乙之離婚有離婚協議書、丁戊兩證人簽名、向戶政機關辦理登記,因此甲乙離婚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