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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9年 - 109 警察特種考試_四等_行政警察人員、交通警察人員:警察法規概要(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87021
科目:警察◆警察法規
年份:109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一、警員甲於追捕通緝犯 A 時,A 駕車拒捕,並試圖衝撞甲。此際,甲遂開 槍阻止,但因車輛朝其衝撞,甲拔槍朝汽車輪胎射擊時,為躲避撞擊導 致開槍彈著點有所偏差,擊中同車友人 B,並造成當場死亡。B 之繼承 人 C 遂依據警械使用條例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請求慰撫金。試分析:

申論題內容

⑴甲開槍行為是否合法?(10 分)

詳解 (共 4 筆)

詳解 提供者:黃振益

(一)警察甲使用警械是否合法

  1.依題旨警員甲因A駕車急駛而來欲衝撞甲,符合警械使用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警察人員之生命、身 
     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有受危害之虞時」。
  
  2.警察人員使用警械時應注意事項:
  (1)第6條:警察人員應基於急迫需要,合理使用槍械,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2)第7條:警察人員使用警械之原因已消滅者,應立即停止使用。
  (3)第8條:警察人員使用警械時,應注意勿傷及其他之人。
  (4)第9條:警察人員使用警械時,如非情況急迫,應注意勿傷及其人致命之部位。
   

  3.實務上學者對警察使用警械區分為「拘捕型」、「生命危害型」,而法院對於此理論有諸多看法:
  (1)拘捕逃犯型:法院對警察採取拘捕逃犯型用槍的正當性較為持保留的態度,易言之對於警察射擊必 
           須符合用槍時預定之必要損害程度始能免責。倘若超出此程度而產生「加重結果」,如致人於死或
           誤擊路人造成傷害均非適法。
  (2)生命危害型:又稱「防衛生命型」,法院較肯定警察使用槍械之正當性,如警械使用條例第4條第1
           項第5款、第6條及第9條,尤其是第9條規定「警察人員使用警械時,如非情況急迫,應注意勿傷及
           其人致命部位。」所謂「情況急迫」應係指警察或第三人生命或身體重大安全遭受立即危害者而
           言,簡言之警察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生命或身體重大安全之立即危害使得對人用槍,此時發生致人
           於死或致重傷者則用槍員警之可責性較低,獲得無罪跟不起訴的機會則較大。
 
   4.小結:
      依題意,A駕車朝警察甲急駛而來,在此當下警員甲的生命無疑是遭受莫大之威脅,如不採取必要之措
      施,生命則將不保,管見較採「生命防護型」,故因此造成A同車之B乘客死亡,但此時警員甲不使用
      警槍則無法避免警員甲生命之危害,則警員甲使用警槍的行為應為合法。
詳解 提供者:braces (110警四特正取前百)

依題旨,甲於追捕通緝犯A時開槍射擊,卻誤擊同車B致當場死亡,則甲開槍行為合法性及B繼承人C請求慰問金是否有理由,分述如下:

(一)甲開槍行為合法

1.警械使用條例第四條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刀或槍械:

(1)為避免非常變故,維持社會治安時。

(2)騷動行為足以擾亂社會治安時。

(3)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脫逃時。

(4)警察人員所防衛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航空器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時。

(5)警察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有受危害之虞時。

(6)持有兇器有滋事之虞者,已受警察人員告誡拋棄,仍不聽從時。

(7)有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形,非使用警刀、槍械不足以制止時。

2.警察人員使用槍械規範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逕行射擊:

(1)持有致命性武器或危險物品或以暴力、交通工具等攻擊、傷害、挾持、脅迫警察人員或他人時。

(2)有理由認為犯罪嫌疑人持有致命性武器或危險物品或以暴力、交通工具等意圖攻擊警察人員或他人,不及時制止將危及警察人員或他人生命或身體安全時。

(3)持有致命性武器或危險物品之犯罪嫌疑人拒捕脫逃,將危及警察人員或他人生命或身體安全時。

(4)意圖奪取警察人員配槍或其他可能致人傷亡之裝備時。

(5)其他危害警察人員或他人生命或身體安全,情況急迫時。

3.小結

依警械使用條例,甲德對試圖駕車衝撞之A使用槍械,復依警察人員使用槍械規範之規定,得對其逕行射擊。

詳解 提供者:Owen

練習供參,免費公開

 

()使用時機:

依本條例44項所規定,得逕行射擊之前提要件為,符合第41項各款之得使用警刀及槍械情形,且嫌疑人或行為人有危害生命、身體時,得逕行射擊。

1.得使用警刀及槍械時機:

依本條例第41項各款,論述之

(1)3款,應逮捕拘禁人,脫逃或拒捕。

(2)5款,對警察人員,生命、身體、自由、裝備,有危害時

(3)本題:

依題所揭示事實,A不僅拒捕,且其亦駕車衝撞警員甲,對甲生命、身體顯已造成危害,是故符合得逕行射擊之前題要件。

2.得逕行射擊時機:

依本條例第44項各款,論述之

(1)1款,持致命武器、危險物、交通工具等,攻擊

(2)4款,其他危害,情況急迫時

(3)本題:

依題所揭示之事實,A之駕車衝撞行為,已符合上述之規定

()使用審查:

1.依本條例第689條,審查使用槍械之比例原則及注意義務

2.本題:

依題所揭示,甲朝車輛輪胎射擊,已符合比例原則及注意義務,屬合理使用槍枝,而其射擊偏差係因為A駕車向其衝撞,為躲避撞擊所導致,是故屬於合法使用警械。

()請求撫慰金:

依上述討論,員警使用槍械,為合法使用;故請求人應依本條例第113項,請求「補償」。

1.請求主體:

第三人或其繼承人,所謂第三人,不包含警械使用之相對人及警察人員

2.損害認定:

限於生命、身體、財產法益,且該損害已逾越一般社會通念所能容忍之程度「特別犧牲」;若有可歸責於第三人之事由,得減輕或免除賠償金額。

3.相關程序規定:

合法使用警械之補償,基準、程序相關事項,由內政部定之。

4.本題:

綜上開討論,C之請求符合相關規定,其請求有理由。

()結論:

甲開槍行為屬合法行為;C請求補償有理由,得依相關程序辦理

詳解 提供者:112衝衝一般警察三等(受訓+刑事鑑識讀書)

這份考卷比報一般警察行政四等(非特考)還簡單,到底出題者是不適弄錯難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