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警察甲使用警械是否合法
依題旨,甲於追捕通緝犯A時開槍射擊,卻誤擊同車B致當場死亡,則甲開槍行為合法性及B繼承人C請求慰問金是否有理由,分述如下:
(一)甲開槍行為合法
1.警械使用條例第四條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刀或槍械:
(1)為避免非常變故,維持社會治安時。
(2)騷動行為足以擾亂社會治安時。
(3)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脫逃時。
(4)警察人員所防衛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航空器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時。
(5)警察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有受危害之虞時。
(6)持有兇器有滋事之虞者,已受警察人員告誡拋棄,仍不聽從時。
(7)有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形,非使用警刀、槍械不足以制止時。
2.警察人員使用槍械規範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逕行射擊:
(1)持有致命性武器或危險物品或以暴力、交通工具等攻擊、傷害、挾持、脅迫警察人員或他人時。
(2)有理由認為犯罪嫌疑人持有致命性武器或危險物品或以暴力、交通工具等意圖攻擊警察人員或他人,不及時制止將危及警察人員或他人生命或身體安全時。
(3)持有致命性武器或危險物品之犯罪嫌疑人拒捕脫逃,將危及警察人員或他人生命或身體安全時。
(4)意圖奪取警察人員配槍或其他可能致人傷亡之裝備時。
(5)其他危害警察人員或他人生命或身體安全,情況急迫時。
3.小結
依警械使用條例,甲德對試圖駕車衝撞之A使用槍械,復依警察人員使用槍械規範之規定,得對其逕行射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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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使用時機:
依本條例4條4項所規定,得逕行射擊之前提要件為,符合第4條1項各款之得使用警刀及槍械情形,且嫌疑人或行為人有危害生命、身體時,得逕行射擊。
1.得使用警刀及槍械時機:
依本條例第4條1項各款,論述之
(1)第3款,應逮捕拘禁人,脫逃或拒捕。
(2)第5款,對警察人員,生命、身體、自由、裝備,有危害時
(3)本題:
依題所揭示事實,A不僅拒捕,且其亦駕車衝撞警員甲,對甲生命、身體顯已造成危害,是故符合得逕行射擊之前題要件。
2.得逕行射擊時機:
依本條例第4條4項各款,論述之
(1)第1款,持致命武器、危險物、交通工具等,攻擊
(2)第4款,其他危害,情況急迫時
(3)本題:
依題所揭示之事實,A之駕車衝撞行為,已符合上述之規定
(二)使用審查:
1.依本條例第6、8、9條,審查使用槍械之比例原則及注意義務
2.本題:
依題所揭示,甲朝車輛輪胎射擊,已符合比例原則及注意義務,屬合理使用槍枝,而其射擊偏差係因為A駕車向其衝撞,為躲避撞擊所導致,是故屬於合法使用警械。
(三)請求撫慰金:
依上述討論,員警使用槍械,為合法使用;故請求人應依本條例第11條3項,請求「補償」。
1.請求主體:
第三人或其繼承人,所謂第三人,不包含警械使用之相對人及警察人員
2.損害認定:
限於生命、身體、財產法益,且該損害已逾越一般社會通念所能容忍之程度「特別犧牲」;若有可歸責於第三人之事由,得減輕或免除賠償金額。
3.相關程序規定:
合法使用警械之補償,基準、程序相關事項,由內政部定之。
4.本題:
綜上開討論,C之請求符合相關規定,其請求有理由。
(四)結論:
甲開槍行為屬合法行為;C請求補償有理由,得依相關程序辦理
這份考卷比報一般警察行政四等(非特考)還簡單,到底出題者是不適弄錯難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