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二、請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⑴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得否為附款?其種類為何?(10 分)
詳解 (共 6 筆)
詳解
(1)行政程序法第93條第1項規定:「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裁量權時,得為附款。無裁量權者,以法律有明文規定或為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而以該要件為附款內容者為限,始得為之。」
行政機關作成裁量處分時,不論處分為非授益處分或授益處分,均得附加附款;反之,行政機關作成羈束處分者,原則上不得附加付款。除非符合同法第93條第1項,「法律有明文規定」或「為確保行政處分要件之履行而以該要件為附款內容者為限」,始得為之。
(2)行政程序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前項所稱之附款如下:一、期限。二、條件。三、負擔。四、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五、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亦即,附款的種類有:期限、條件、負擔、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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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第93條(行政處分附款之容許性及種類):
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裁量權時,得為附款。無裁量權者,以法律有明文規定或為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而以該要件為附款內容者為限,始得為之。
前項所稱之附款如下:
一、期限。
二、條件。
三、負擔。
四、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
五、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
詳解
行政處分之附款係對行政處分之效力或主要內容所為之限制,具有便民、簡化行政程序以及強化行政之功能。
(一)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是否得為附款,茲依行政程序法第93條第1項分述兩種情形如下:
1.行政機關對於作成之行政處分有裁量權時,得為附款。
2.行政機關對於作成之行政處分無裁量權時,以法律有明文規定或為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而以該要件為附款內容者
為限,始得為之。
(二)上述附款種類如下(行政程序法第93條第2項參照):
1.期限 2.條件 3.負擔 4.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 5.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
詳解
羈束vs裁量
詳解
依行政程序法第93條,
1.期限:
2.條件:
3.負擔:
4. 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廢止權之保留):
5. 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負擔之保留):
詳解
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
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裁量權時,得為附款。無裁量權者,以法律有明文規定或為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而以該要件為附款內容者為限,始得為之。
前項所稱之附款如下︰
一、期限。
二、條件。
三、負擔。
四、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
五、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
詳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