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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公務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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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 - 104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法律廉政、財經廉政: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重複)#35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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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04年 - 104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法律廉政、財經廉政: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重複)#35474
科目:公職◆公務員法
年份:104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04年 - 104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法律廉政、財經廉政: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重複)#35474
科目:
公職◆公務員法
年份:
104年
排序:
0
題組內容
二、A 為甲機關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進用之人員。A 因辦理採購案,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等 罪嫌,甲機關遂依聘用契約之約定,將 A 解聘。A 不服,擬提起行政救濟。問:
申論題內容
⑴A 擬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尋求救濟,應循申訴、再申訴程序,或復審程序? 請說明之。(1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