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法官釋字737前,早期於羈押時,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不能於羈押期間得知羈押原因,而當時刑事訴訟法條文僅規定,辦護人資審判中才能閱卷權。
而現今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2項已有明文,羈押期間,可以將羈押的原因、事由狀況告知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以利維護權益,武器平等。
若有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2項但書事由,有湮滅證據、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可能,故可另行分卷,以限制讓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及辯護人得知羈押原因。
基本權,依憲法22條規定,故政府不可對人民侵害此些權益
(1)自由權
(2)在犯罪嫌疑人收押後限制了嫌疑人的遷徙自由,限制該人的行動
(一) 1.憲法第七條 人身自由權.
2. 24小時提審...?
憲法第16條規定 : 人民有請願、訴願與訴訟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