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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5年 - 中華郵政/民法及郵政三法概要#68340
科目:郵政三法大意 (含郵政法、郵政儲金匯兌法、簡易人壽保險法)及金融科技知識
年份:105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第二題: 甲 30 歲時與乙結婚,其後並育有丙、丁二子,婚後 8 年某日甲外出衝浪而失蹤,2 年後乙與戊再婚並 將甲遺留之財產 200 萬元全數用於婚禮之開支,請問:

申論題內容

(一)甲失蹤後應如何聲請死亡宣告?又死亡宣告之效力為何?【10 分】

詳解 (共 10 筆)

詳解 提供者:小宛子
(一)去警察局報案為失蹤人口 (二)失蹤滿一定年限,可宣告為死亡
詳解 提供者:hjc800920

什麼人可以提出聲請?n

由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向失蹤人住所地的地方(少年及家事)法院n提出聲請。n所謂「利害關係人」,是指和失蹤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的人,如配n偶、繼承人、最近親屬等等。

甲 並非海難失蹤,不可視為特殊天災1年聲請死亡,所以這題答案須再5年才可申請

 

詳解 提供者:柯柯
無效由甲法定繼承人丙丁受領保險金
詳解 提供者:hjc800920
依照 配偶乙 向法院聲請死亡宣告 因特殊海難1年後之狀況,死亡宣告效力 成立
詳解 提供者:hjc800920
由配偶乙向法院聲請死亡宣告 特殊海難後足一年,其死亡宣告效力 有效
詳解 提供者:hjc800920
海難後超過一年未見蹤影,若乙有向當地法院聲請死亡宣告 則視為已死亡
詳解 提供者:williamlin

一、死亡宣告:

1.須失蹤滿法定期間7年後始可宣告

2.須經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

二、死亡宣告之效力:僅限於結束失蹤人原離去之住所或居所為中心之法律關係

詳解 提供者:くろねこ


詳解 提供者:hjc800920
由 利害關係人(乙丙丁) 或檢察官 聲請死亡宣告 因其為海難死亡,是屬特別災難1年限,故宣告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