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24條.
郵政匯票遺失或毀損,匯款人或受款人得申請掛失或繳回,並領回匯款,原匯票即予作廢。
郵政匯票業經兌領或已依前項領回匯款時,中華郵政公司應拒絕受領前項申請。
滙款人或受款人得申請掛失或繳回並領回滙款,原滙票即予作癈
匯款人或受款人得申請掛失或繳回,並領回匯款,原匯票即於作廢。但郵政匯票業經兌領,匯票已依規定領回匯款,應拒絕受理。
匯款人或受款人得申請掛失或繳回,並領回匯款,原匯票即予作廢。
郵政儲金匯兌法第24條
匯款人或受款人得申請掛失或繳回,並領回匯款,原匯票及作廢。
郵政匯票已經兌領或已依前項領回匯款時,中華郵政應拒絕受理前向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