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32條:
1. 不得以毀損論:
(1)封面無破裂痕跡,重量亦未減少。
(2)重量雖減少,其原因為其性質。
2.不得以損失論:
(1)時間關係
(2)市價變動 減損其全部或一部價值者。
郵件遞交收件人或退還給寄件人時,封面無破裂痕跡,重量亦無減少者不得以毀損論。重量雖減少但原因為該物件性質者,亦同。
郵件遞交收件人或退還給寄件人時,如因時間關係或市價變動而減損全部或一部價值者,不得以損失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