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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8年 - 108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_職階人員甄試_營運職-全類組_共同科目(2):郵政三法(含郵政法、郵政儲金匯兌法、簡易人壽保險法)#75277
科目:郵政三法大意 (含郵政法、郵政儲金匯兌法、簡易人壽保險法)及金融科技知識
年份:108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第一題: 請依郵政法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申論題內容

(一)郵件遞交收件人或退還寄件人時,何種情形,不得以毀損論?何種情形,不得以損失論? 【10 分】

詳解 (共 10 筆)

詳解 提供者:C Jeanie

郵32條:

1. 不得以毀損論:  

(1)封面無破裂痕跡,重量亦未減少。

(2)重量雖減少,其原因為其性質。

2.不得以損失論:  

(1)時間關係

(2)市價變動 減損其全部或一部價值者。

詳解 提供者:hchungw
法規名稱:郵政法 EN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12 月 05 日
法規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郵政目
第 32 條
郵件遞交收件人或退還寄件人時,如封面無破裂痕跡,重量亦未減少者,
不得以毀損論。重量雖減少,其原因由於該物件之性質者,亦同。
郵件遞交收件人或退還寄件人時,如因時間關係或市價變動而減損其全部
或一部價值者,不得以損失論。
詳解 提供者:安安
因郵件性質或是時間關係等原因導致郵件毀損或損失時,不得以毀損論跟損失論
詳解 提供者:winds7814
外表無破損但內容物因時間重量減少
詳解 提供者:佩佩不是豬
有爆裂物
詳解 提供者:U
因天災 不可抗力因素,不得以損失論。
詳解 提供者:williamlin
郵件重量減少是因其物品性質不得已毀損論 郵件因市價變動者不得以損失論
詳解 提供者:林宜旻
郵件重量和性質導致郵件毀損時 郵件經由海運導致郵件損失時
詳解 提供者:williamlin

郵件遞交收件人或退還給寄件人時,封面無破裂痕跡,重量亦無減少者不得以毀損論。重量雖減少但原因為該物件性質者,亦同。

郵件遞交收件人或退還給寄件人時,如因時間關係或市價變動而減損全部或一部價值者,不得以損失論。

詳解 提供者:Becky Ya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