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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物權編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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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 - 099年普民法物權編概要#46732
> 申論題
題組內容
三、甲將其所有 A 屋,設定第一順位抵押權給乙,債權額為新臺幣(以下同)300 萬元; 復設定第二順位抵押權給丙,債權額為 200 萬元,又設定第三順位抵押權給丁,債 權額為 60 萬元,設 A 屋被拍賣時,拍賣價金為 500 萬元。試問:(25 分)
⑴乙、丙、丁應如何分配受償?
相關申論題
⑴甲將 A 物寄放於乙處,嗣乙以其自己名義將 A 物出賣給善意之丙並為交付。 試問:A 物所有權應屬何人所有?
#160323
⑵甲將 A 物寄放於乙處,嗣乙以甲名義將 A 物出賣給善意之丙並為交付。試問:A 物 所有權應屬何人所有?
#160324
⑶乙竊取甲家之 A 物,得手後立刻將該物轉賣於知情之丙。試問:A 物所有權應屬 何人所有?
#160325
二、甲、乙、丙為多年好友,甲將其所有 A 屋借與乙居住,惟嗣後乙竟將該 A 屋出賣 予丙,並夥同他人先偽造登記所有權人為乙後,再陪同丙辦理移轉登記。丙雖懷疑 A 屋可能為甲所有,但仍相信地政機關之登記,而予以購買。試問:甲得否請求丙 返還該 A 屋?(25 分)
#160326
⑵若乙將其抵押權次序讓與丁,乙、丙、丁如何受償?
#160328
⑶若乙對丙、丁為抵押權次序之拋棄,乙、丙、丁如何受償?
#160329
⑴當事人可否任意終止其地上權?
#160330
⑵地上權若終止後,甲乙間之法律關係為何?
#160331
⑶若 A 地係為興建捷運而成立之地上權,當事人可否任意終止?
#160332
四、甲為從事採取、加工、販售砂石業務之業者,因有部分不法盜採之嫌, 致其堆置於河川行水區域內之土石(下稱系爭土石堆)經檢察機關扣押 並發還予管理該河川之乙主管機關。其後,乙公開標售系爭土石堆,經 丙得標,並於得標後已載離部分土石(下稱 A 土石)。 在上述情形下,如甲主張乙係無權處分其所有之 A 土石,請求乙應賠償該 部分之損害時,甲是否應證明自己為 A 土石之所有權人?又,乙得否主張 其係基於檢察機關之發還而善意取得系爭土石堆之所有權?(25 分)
#559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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