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三、甲將其所有 A 屋,設定第一順位抵押權給乙,債權額為新臺幣(以下同)300 萬元; 復設定第二順位抵押權給丙,債權額為 200 萬元,又設定第三順位抵押權給丁,債 權額為 60 萬元,設 A 屋被拍賣時,拍賣價金為 500 萬元。試問:(25 分)

⑴乙、丙、丁應如何分配受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