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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99年 - 099年普民法物權編概要#46732
科目:民法物權編概要
年份:99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三、甲將其所有 A 屋,設定第一順位抵押權給乙,債權額為新臺幣(以下同)300 萬元; 復設定第二順位抵押權給丙,債權額為 200 萬元,又設定第三順位抵押權給丁,債 權額為 60 萬元,設 A 屋被拍賣時,拍賣價金為 500 萬元。試問:(25 分)

申論題內容

⑶若乙對丙、丁為抵押權次序之拋棄,乙、丙、丁如何受償?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Edward Lin林宗樺

依據民法第870-1條之規定:同一抵押物有多數抵押權者,抵押權人得以下列方法調整其可優先受償之 分配額。但他抵押權人之利益不受影響: 一、為特定抵押權人之利益,讓與其抵押權之次序。 二、為特定後次序抵押權人之利益,拋棄其抵押權之次序。 三、為全體後次序抵押權人之利益,拋棄其抵押權之次序。 前項抵押權次序之讓與或拋棄,非經登記,不生效力。並應於登記前,通 知債務人、抵押人及共同抵押人。 因為乙對所有後手抵押權人拋棄次序(只有拋棄次序,不是拋棄抵押權)所以 原本的次序 乙:抵押權300 丙:抵押權200 丁:抵押權60 變成 丙:抵押權200->拿200 丁:抵押權60->拿60 乙:抵押權300->拿240 因為500分光了,抵押物也沒了,所乙60萬的債權已經沒擔保了,所以只是一般債權,所以只好以一般債權地位再找債務人要。